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 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
一、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1.试行中小微企业研发活动补助制度。对研发领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或杭州发展信息经济“一号工程”重点领域,并享受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且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符合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按其研发投入总额进行分档排序,位居前列的,按该企业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加大对企业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完善企业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管理制度,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省重大科技基础
研究专项、重大科技攻关专项和重大科技示范应用专项等重大科技项目,按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3.支持企业建设高层次重大创新载体。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外地企业,承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高层次创新载体,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市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任务的,原则上按省扶持经费1︰1比例予以配套。
4.完善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三券”服务制度。健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设施、科技文献、仪器设备和省、市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向企业开放共享的服务机制,简化“杭州市科技创新券”注册、申请、使用、兑现程序,扩大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活动券”和“服务券”的使用范围,优化使用流程。
5.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创新的作用。市、区县(市)政府及部门应积极采购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额应逐步达到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制定市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目录,对纳入推荐目录且采购需求复杂、处于探索阶段或不具备竞争性条件的产品、技术和服务,采购单位可依法开展首购活动;对其他产品和服务,采购单位可依法开展订购活动。纳入推荐目录并被认定为首购产品的,在同类首购产品只有一种的情况下,可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同类首购产品达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6.完善创新型产业用地政策。以提高“亩产效益”为核心,健全产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土地利用动态管理机制。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科技创新的用地供应模式,对符合城市发展、土地利用和产业发展
规划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建及扩建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新供地项目可实行“先租赁后出让”的弹性供地制度。在符合城市
规划的前提下,对工业用地容积率不设上限;对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发展创新型产业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7.加快落实国家、省关于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的各项法规政策。对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且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其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在杭高校、科研院所在向企业和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支持其通过在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和省、市产权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转移转化价格,或通过签订协议方式确定价格。采取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单位内部公示科技成果基本要素及拟交易价格等。在杭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应实行在单位内部公开公示制度,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8.支持提高在杭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团队,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不低于70%的部分用于对成果完成人和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和报酬。
9.探索科技成果确权试点。试点推进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改革,支持在杭高校、科研院所与发明人或者发明团队之间,通过约定方式分享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和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方式进行奖励。
10.开展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试点。制定指导国有企业内设科技创新奖励制度的意见,允许国有企业对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进行适当奖励,奖励金额按企业自主研发投入额的适当比例设定上限,允许在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中单列,不作为单位次年工资总额基数。探索国有科技型企业对在科技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企业实施股权激励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在杭实施产业化的奖励力度。本市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完成的自主创新成果,如成果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或杭州发展信息经济“一号工程”重点支持产业领域,且在杭实施产业化后实现年利税500万元以上,并获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获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12.加大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支持力度。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高校技术转移中心,支持其开展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服务。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首次备案登记资助制度试点工作。对促成省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我市企业转移的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及个人,在技术转移服务活动发生前,在市、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完成首次备案登记的,可在完成成果转移一年后,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分别对机构及个人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和0.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30万元。加强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在农业和民生发展领域的应用开发与成果转化,健全支撑农业现代化和民生改善的技术保障体系。
三、大力建设创新创业载体
13.加快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以建设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统领,健全示范区试点政策先行先试和示范区建设全域联动机制,加快市域联动发展。支持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临江国家高新区建设综合科技新城和现代产业集聚基地,推动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和省级高新区等建设国内一流的创新创业基地。
加快建设城西科创大走廊、城东智造大走廊、钱塘江金融港湾(以下简称“两廊一湾”)。制定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实施意见,编制城东智造大走廊、钱塘江金融港湾发展
规划。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统筹各类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两廊一湾”核心平台建设,加快集聚高端要素。及时总结推广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的政策和做法,发挥其对全市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的引领作用。
14.深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进一步落实发展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各项政策,全面执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在杭建设更多的创新创业载体。支持骨干企业建设基于互联网的“双创”平台,对经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互联网“双创”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专项资助。
15.着力建设高层次研发载体。加大对西湖大学、西湖高等
研究院、清华长三角
研究院杭州分院和中科院理化所杭州分所等高层次科研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各区县(市)、各级开发区新引进大院名校、企业集团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在杭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方向、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高层次科研机构,对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高层次科研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
四、完善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制度
16.支持在杭高校科研院所完善科技人员创业制度。在杭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可在职创业或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等,并按规定获得报酬。在杭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或在杭注册企业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等权利,工龄连续计算,由原单位为其代缴离岗期间单位部分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返回原单位时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的兼职、持股、成果转化情况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并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17.建立企业紧缺特殊人才的市场化评价机制。对企业转型升级紧缺急需、贡献较大、我市现行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经评审可纳入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体系,给予相应层次的人才待遇。
18.加快落实外籍高层次人才来杭居留的有关规定。简化外国专家短期来杭居留审批的办理程序,对来杭停留不超过90天(含)的外国专家,免办工作许可证明,凭外国专家主管部门签发的邀请函,可办理多次往返F字(访问)签证。外籍高层次人才凭来华工作许可证明入境后,可申请办理5年内的长期外国人来华工作证件,以及相应期限的工作类居留证件;对已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持其他签证来华的,入境后可换发不超过5年的F字(访问)签证或R字(人才)签证。适时推出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两证合一”。试行国际医疗保险在国内使用的制度,扩大国际医疗保险定点结算医院范围。
着力解决我市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教育问题。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外国籍子女,可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幼儿园就读,也可去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就读。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的中国籍子女,享受杭州本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A、B、C类人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各县(市)引进〕子女在市区就读,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妥善安排。
19.创新事业单位人才编制管理。事业单位在招录(聘)特殊人才时可试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事业单位在引进急需的高层次科研人才时,经主管部门审核,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备案后,可单独制定收入分配倾斜政策,增量部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20.鼓励科技人员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对在杭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实行分类管理,简化审批程序,科研人员参加国际学术科研交流合作活动,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经费和在外停留天数按需安排,单独统计。
五、落实激励创新的财政和税收政策
21.完善市级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对企业承担的市级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优先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资助,后补助的科研经费不再具体规定使用范围,由企业自行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投入。
支持在杭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鼓励其在承担市级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时,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方式,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可将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下放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权限,由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项目在
研究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对信用评价好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22.放宽科研人力资源成本开支。落实国家、省有关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规定,间接费用中用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占设备购置费扣除后直接费用的比例,最高可达到20%,如今后出台新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绩效支出计入项目承担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规范直接费用中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对参与项目的
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聘用的其他
研究、科辅人员等均可参照本市科技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劳务费发放标准,其社会保险费用补助可在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在杭高校、科研院所承接的横向科研项目由单位职能部门和研发团队负责人共同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研发团队可按约定获得劳务报酬,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23.进一步优化征税方式。优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服务。对企业购置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等,符合条件的加快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可免征增值税;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可依法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4.落实科技企业对科技人员股权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获得人可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推进制造业高端化创新发展
25.实施重大产业和关键技术突破创新工程。加快航空航天、石墨烯、潮流能发电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量子通信、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未来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围绕重点产业领域的战略布局,每年选择一批细分
行业,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提升政策的精准度。对经市政府
研究确定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资助。
26.推动核心基础产业做大做强。组建市工业投资基金,首期规模不低于10亿元,着力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等核心基础产业重大项目引进、建设,由杭实集团负责基金的运营管理。推进杭实集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制定市工业投资基金投资项目业绩考核办法。
27.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和智能制造。推动制造业柔性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诊断、运维服务、云制造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样板,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深入推进“机器换人”,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按进口、国产机器人每台分别给予设备购置额5%和10%的资助。深入推进“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对试点项目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经批准的示范项目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实施“企业上云”专项行动,每年评选不超过20个工业企业上云(大数据)示范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组织开展智能制造应用项目试点示范,对经认定的示范项目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8.推动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鼓励和支持研发基础好、创新能力强的
行业龙头企业,组建一批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积极争创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建设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连续两年每年给予500万元资助,对创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配套资助。
29.推动以3D打印为代表的服务型制造业发展。积极培育以3D打印为重点的服务型制造业,推进制造业集聚区加快建设3D打印创新服务中心,对本市制造业企业委托我市区域内3D打印创新服务中心开展3D打印服务的,按照其合同金额给予30%的资助,每家企业年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七、强化金融、文化与知识产权支撑
30.加大对创投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和比重,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健全市、区县(市)联合建立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营机制,进一步增强对科技型企业融资的服务能力。力争至“十三五”期末,市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达到20亿元。
完善政府引导基金利益让渡政策。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参股创投机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后4年内的利益予以让渡。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参股天使机构,政府引导基金出资比例的50%在5年内的利益予以让渡。
31.支持企业开展跨境投融资。设立5000万美元的杭州市跨境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探索设立境外股权投资企业,支持我市企业直接到境外设立基金开展创业投资。开展境外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试点工作。依托有关机构设立科技企业境外融资专门服务窗口,支持我市科技企业开展境外人民币融资。
32.加快创新金融手段。支持银行在杭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创新金融服务产品;鼓励银行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放宽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率。支持在杭金融机构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拥有外贸数据资源的跨境电商企业等提供信用增信等金融服务,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扩大市政策性担保资金规模,优化服务管理制度,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探索科技保险发展新模式,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推出符合科技型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
33.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资助制度,适当扩大专利专项资金规模,优化专利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对发明专利、国际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重大科技、经济活动和高端人才引进的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培育专利保险市场,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优化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环境。
加大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力度,健全中国(杭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工作机制、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和政企协同机制,提升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争取设立杭州知识产权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试点。争取设立杭州网络法院,探索互联网领域司法新机制。
34.巩固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成果,做大做强杭州市文创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杭州银行文创支行等专营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创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市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园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工作,经认定,每家给予30万元的资助。组织实施“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专项工程,每年筛选一批重大项目给予资助。推进全国数字内容产业中心建设,深入实施“文化+科技”战略,培育文化科技融合发展新业态。
八、健全科技创新发展保障机制
35.加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力度。市、区县(市)政府应当逐步增加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两级财政中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支出的比例应当分别不低于6%和4%。
涉及对企业和项目的补助和奖励政策,除已明确资金渠道外,均由区、县(市)政府负责兑现,市政府根据各区、县(市)创新投入和绩效等因素,每年从工业、科技等专项资金中统筹给予区、县(市)一定的补助。
36.健全体现创新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坚持党政领导科技进步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以及市创新发展专项考评,健全科技进步统计监测评价与创新发展考评指标体系,进一步发挥考评的导向助推作用,建立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推进机制。
研究完善现有企业投入统计体系,试行将人力资本投入、科技创新投入等软投入纳入企业投入统计范围,建立体现创新要素软投入导向的企业投入考评评价机制。
37.健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制度和意见。对符合国家、省、市决策部署的深化改革和科技创新措施,应当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积极推进;对改革创新措施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如属于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已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未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已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应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和行政责任。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产生变化时,如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其决策责任可予以免除。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的舆论宣传力度,在全市范围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