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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总体要求

  (一)2019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一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关键时期。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积极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管理水平,强化预算单位作为预算执行主体的地位;夯实国库集中支付基础工作;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规范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落实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做好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和收缴管理工作;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

  二、夯实国库集中支付基础工作

  (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并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制用款计划,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准确性。用款计划中的资金支付方式由预算单位根据资金使用预计情况编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不得硬性规定所属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的资金支付方式。

  (三)预算单位在实际使用资金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自行选择对应的资金支付方式。

  除下列规定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承担的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经财政部批准后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四)继续做好零余额账户管理工作。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中央预算单位原则上都应开设零余额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范围。中央预算单位所属异地、异址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以及预算未单列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以由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审核同意,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

  (五)不涉及机构改革的中央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涉及机构改革且2018年度已完成预算执行调整的中央部门,要以办公厅(财务部门)名义向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申报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财政部将以办公厅名义发文确认;上述中央部门在年初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申报环节不允许申请调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如确需调整,由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以部发文申请。

  涉及机构改革且2018年未完成预算执行调整的中央部门,要以部发文向财政部申报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并按照原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申请将机构改革涉及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划出或划入,财政部将以部发文予以批复确认;如需调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或缴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由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以部发文申请。

  三、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六)预算单位不得违规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下列支出除外:

  1.依照《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中的代扣事项;

  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

  4.报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七)各部门各单位要从严控制从上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基层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年初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在执行中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进行资金支付。

  四、规范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

  (八)各部门各单位要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开展资金存放要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

  (九)各部门各单位开展资金存放,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7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各部门各单位有关领导干部要严格按规定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工作。

  (十)中央部门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在本部门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资金存放管理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检查账户开设依据、账户核算资金性质、开户银行选择方式、开户银行是否按规定出具廉政承诺书以及是否实行利益回避制度等。中央部门应于2019年8月3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监督检查情况报告,财政部将根据情况对中央部门资金存放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五、落实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有关要求,在支付指令中准确填写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各部门各单位预算会计核算使用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记账,财政总预算会计按支付指令中记录的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记账,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向财政部(国库司)及时、准确反馈支付指令中的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信息。各部门各单位预算会计核算涉及的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要与支付指令中使用的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保持严格的对应关系。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落实预算法要求,不断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原则上不得突破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类”级科目。执行中如确需对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类”级科目调剂的,应当报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批准;需要对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调剂的,由各部门自行审核办理,并报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备案。

  (十三)各部门各单位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更正时,财政直接支付使用《财政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书》进行更正;财政授权支付使用《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进行更正。

  (十四)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用于编制部门决算,科目数以部门(单位)预算会计核算数据为基础生成。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用于编制政府决算,科目数以财政总预算会计数据为基础生成。各部门各单位要在2018年度部门决算中继续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试编具体项目支出,准确反映支出信息。

  六、做好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和收缴管理工作

  (十五)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文件要求,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非税收入范围,对于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对于确定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出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征管职责划转相关工作。

  (十六)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按规定将所有非税收入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收缴。要按规定的缴库方式和时限及时办理收缴业务,不得自行委托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之外的任何机构代收非税收入;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征缴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缴款环节,不断提高非税收入征管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要严格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认真做好纸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保管、使用、年度审验和核销等工作。

  (十七)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督促所属执收单位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的取消、停征、减征、免征和缓征政策,加大欠缴收入清理力度,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足额入库。

  七、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

  (十八)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预算执行主体地位与责任,主动配合财政部调查核实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对确认的违规问题要认真纠正、严肃整改。中央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督,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与财政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形成合力,切实提高监控效率和效果。

  (十九)专员办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5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财政国库业务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财库〔2016〕47号)、《关于全面推开属地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监控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60号)和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要求,加强对属地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业务监管,与财政部(国库司)的监控工作形成合力。对于监控工作中反映出的预算编制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政策性问题,专员办应及时向财政部相关司局报告,作为其编制或调整预算的重要依据;对于监控中发现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在财务管理中的重大违规问题和典型案例,专员办应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预算司)反映,作为财政部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内部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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