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
一、全面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意见》的相关要求,在本级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机构制内,主动加强同法院、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互通工作机制,及时向同级人民法院推送辖区内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旅游社及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等旅游企业信息,向同级人民法院获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推送至辖区内的旅游企业;要积极争取公安机关的技术支持,通过升级改造系统或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星级宾馆饭店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接入“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要按照《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的要求,及时将被吊销导游证、领导证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工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二、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公示机制,推动旅游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要建立完善旅游失信“黑名单”机制,按照《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大旅游绿营服务不良信息和旅游不文明信息的采集公示制度,并按要求逐级上报。要逐步健全旅游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完善旅游绿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及信用档案,探索建立健全旅行社、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等旅游经营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制度。
三、加强旅游诚信宣传教育。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文明办、宣传办、新闻办、文化广电等党政业务部门,将旅游诚信宣传纳入年度工作统筹安排、统一行动;要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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