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性
责任心
高效率
科学性
全面性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战略部署,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建设数据强市,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枣政办字〔2018〕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1.以滕州大数据产业园为基础,集中落地一批区域性、行业性的大数据创新应用项目和企业,对使用大数据中心机柜、带宽和云服务资源的,在省内行业正常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优惠15%;对特殊需求的,可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
二、扶持企业运营
2.市政府利用产业投资基金,对企业通过并购、股权投资等方式,建设大数据交易平台、传感器及存储芯片、数据资源、技术及行业应用等项目公司予以支持。
3.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大数据企业,在正常纳税满一年后,市财政按企业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世界500强、全国100强企业中的大数据企业总部、省级总部入驻我市的,按《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总部经济支持政策”予以优惠扶持。
4.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大数据应用服务企业入驻国有资金为主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300平方米以内的第一年房租全额补贴,第2-3年减半补贴,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前三年房租减半补贴,初创期大数据企业办公自用宽带租赁费给予50%的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
5.自纳税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按照先房租补贴后税费减免的顺序给予资金补助,给予企业补助资金之和不大于所纳税形成的地方净得财力部分),前三年由同级财政等额扶持企业发展,第四年、第五年给予50%扶持。因落实政策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不计入享受范围。
6.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大数据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三、鼓励数据资源开发应用
7.搭建全市统一的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平台,包含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电子证照等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和医疗、教育、社保、环境等主题数据库,按照市场化机制,在保障数据资源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开放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关注度和需求度较高的公共数据,吸引社会资本、相关企业参与我市政务大数据资源开发应用项目建设,鼓励企业、专业机构等采集并向社会开放数据资源。
8.实施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引导大数据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经济发展、民生服务等领域的场景应用,市政府相关部门帮助协调重点应用项目的数据资源和项目推进工作。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大数据产品和服务的规模和范围,引导和释放大数据应用需求。对企业投资的重点应用示范项目,市财政按照项目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四、支持科技研发
9.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企业投资创建大数据研发技术平台、数据处理分析平台、数据运营和交易平台、大型设备协作共享平台、专家咨询及信息服务平台、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等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其中,用于购置设备的支出,市财政按实际设备购置费用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引进培养人才
10.对引进大数据产业人才,经有关部门认定,享受《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枣发〔2018〕1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11.凡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或机构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高级职务、带项目来我市创业的大数据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按企业发展规模和创新水平,市财政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
12.对大数据企业员工,在我市工作时间超过1年、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在3万元以上的,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1至3年给予全额的奖励,第4至5年给予60%的奖励。
13.鼓励滕州籍大学生回乡创业,凡滕州籍大学生注册大数据领域相关企业,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5万元。符合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可申请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前两年予以全额贴息。
六、其他
14.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领域相关企业、机构,除明确约定外,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
15.本政策与我市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