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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生态环境部公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专家表示,此举意在建立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环境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使用,依法查处超标违法排污行为,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
强化行业环境管理
垃圾焚烧发电是当前处理垃圾的主要方式。近年来,我国垃圾焚烧发电厂迅速发展,截至目前我国已经投运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约为380座。业内人士表示,《管理规定》的发布,将会强化对已投运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境管理,形成公平、守法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这是强化环境管理规范企业环境行为的迫切需要。”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必须有高水平的环境管理来保驾护航。“这也是制定《管理规定》的基本考虑,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在2017年,原环保部依法规要求全国所有垃圾焚烧发电厂实施“装、树、联”任务(即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在厂区门口树立电子显示屏、自动监测数据与环保部门联网)。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管理规定》,正是对“装、树、联”任务的进一步深化,规范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管理,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常态化提供法律保障。
“2017年10月,原环保部督促所有垃圾焚烧电厂完成‘装树联’任务,为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安装监管‘天眼’。”中华环保联合会废弃物发电专委会秘书长郭云高表示,“《管理规定》的发布,就是立标准、测数据、抓违法,将垃圾焚烧发电专项整治行动落到实处、效果摆在明处。”
此外,制定《管理规定》也是促进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各地垃圾焚烧发电厂采用的焚烧工艺不同,相同焚烧工艺的操作技术和运行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一方面,通过依法打击违法行为,淘汰个别工艺水平落后、管理水平低下、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另一方面也促进垃圾焚烧发电厂练好内功,不断提高自身环境管理水平,健全环境治理体系,督促企业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的转变,倒逼行业优胜劣汰,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管理规定》是企业健康发展的‘护身符’。”郭云高表示,“我国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在发展早期经历过探索和不成熟的阶段,有一些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环境责任意识薄弱,导致社会和公众对我国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排放行为心存疑虑,也让大部分遵纪守法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受到不利影响,给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造成被动。《管理规定》的公布,将有力避免社会和公众对优秀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误解。”
“垃圾焚烧发电的‘邻避效应’,影响了项目选址、落地、环评、运营等工作。”重庆三峰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雷钦平也表示,“对焚烧垃圾发电厂进行自动在线管控,可确保排放达标,变‘邻避’为‘邻利’。”
监测数据可作行政处罚依据
“《管理规定》是行业履行环境责任的‘监考官’。”郭云高表示,《管理规定》的发布,让“天眼”对违规排放行为由“看”升级为“抓”,将有力震慑违规排放行为。“《管理规定》施行后,我国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违规排放行为将会被及时发现,并可据此作出处罚。”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规定》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行政处罚。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使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发电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同时,《管理规定》确定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方法和限值。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认为,现行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以下简称GB 18485)中关于颗粒物、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氯化氢(HCl)、一氧化碳(CO)等5项常规污染物的标准限值的测定和判断,只适用于手工监测方法,不适用自动监测。因此,必须重新规定自动监测数据的超标判定标准。
此外,《管理规定》提出了炉温不符合标准的处罚要求。为切实将GB 18485-2014规定焚烧炉炉膛温度应当不低于850℃的标准要求落实到位,同时便于执法取证,《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焚烧温度的热电偶测量均值不得低于850℃,否则认定为垃圾焚烧工艺不正常运行。
“一些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保排放不达标,影响到行业健康发展。因此,需要提高行业门槛,加强监管。”雷钦平认为,“《管理规定》发布,将采用严格处罚手段,规范行业发展。”
多措保障落地可行
《管理规定》发布是第一步,如何保障落地可行,成为业内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
“《管理规定》既充分依据现行法规标准,又充分尊重产业规律和企业实践,同时还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郭云高表示,“将850℃/2S纳入到实时在线监测范围。850℃/2S是垃圾焚烧发电厂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核心参数,此举意味着垃圾焚烧电厂必须通过直接测量的方式来证实炉温达标。”
郭云高还表示,对于焚烧炉和自动监测系统因启停、校验等正常操作而必然引起的规律性超标数据,《规定》在行业实践统计的基础上,明确给出豁免时间,如允许焚烧炉每年的启炉、停炉和故障,烘炉、停炉降温时间,及CEMS维护时间等都酌情给出了豁免时间;对于系统、设备因不可避免的故障导致的无数据或数据超标,允许垃圾焚烧电厂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标记,在规定的范围内予以豁免。
此外,生态环境部门还采取多种手段保障自动监测数据完整真实准确。按照“装、树、联”要求,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所有自动监测数据、炉温数据及其标记的内容和时间均会实时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