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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南第1号——信用保护合约》(以下简称《指南》)。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前期已联合中国结算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本次发布的《指引》和《指南》作为《试点办法》的配套规则,进一步细化信用保护工具管理要求,明确信用保护合约业务各环节操作流程,有效指导投资者参与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切实推进相关业务常规化开展。
明确各环节操作流程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在《试点办法》基础上,从参与者管理、信用保护合约和凭证业务流程、信用事件后续处理机制、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规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参与者管理方面,明确了合约核心交易商和凭证创设机构需符合的条件、备案文件要求及备案流程;二是合约业务方面,细化合约申报要素、标准保护费率等内容;三是凭证业务方面,进一步细化凭证创设说明书内容要求、凭证转让申报方式和申报要素、暂停和恢复转让相关安排等内容;四是信用事件发生后结算安排方面,进一步明确信用事件决定日的确定方式、结算时间安排、结算通知书内容要求、实物结算金额和现金结算金额的确定方式等内容;五是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细化交易所信息披露安排、凭证创设信息披露要求、创设机构年度报告内容要求、凭证及合约重大事项披露要求等内容;六是风险控制方面,进一步细化交易所风险控制和对市场参与者监督管理的相关安排。
试点初期仅推出信用保护合约业务,本次发布的《指南》从操作层面进一步明确信用保护合约业务各环节操作流程,包括业务开展前准备、业务流程、信用事件发生后结算安排、信息披露等,并附有交易确认书模板、信用事件通知书、公共信息通知书和结算通知书参考模板等。信用保护凭证业务相关指南将根据业务推出时间另行发布。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指出,去年以来,深交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用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的指示精神,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交易所市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及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落地。前期试点均采用信用保护合约形式,参考实体均为民营企业,合约与参考实体债务同步发行,有效提升了投资者认购的积极性,降低了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取得积极效果。截至目前,深市已达成信用保护合约交易16笔,合约规模合计1.8亿元,撬动民营企业债务融资规模合计22亿元。
近期,深交所推出深市首单基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保护合约。2019年3月15日,京东在深交所发行“京东数科-中信证券7号京东白条应收账款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规模合计15亿元,其中中间级发行规模6000万元。中信证券通过向部分中间级投资者出售信用保护合约,有效增强中间级投资者认购信心,推动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发行。
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对于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深交所信用保护合约业务的问题,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对合约的市场参与者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实行分层管理。合约交易双方的投资者适当性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参考实体受保护债务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保持一致。
根据分类管理标准,合约市场参与者分为核心交易商和其他市场参与者。核心交易商可以与所有投资者签订合约,其他市场参与者只能与核心交易商签订合约。拟成为核心交易商的市场参与者需符合一定条件并向深交所备案。对于已取得中国证监会信用衍生品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深交所将直接予以备案。
市场参与者开展信用保护合约业务需注意:
一是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使用标准化协议文本,遵守相关风控指标要求。合约交易双方需对于交易确认书内容做出补充约定的,可在“补充条款”中进行说明,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也不得直接修改交易确认书模板。
二是做好各业务环节的报备工作。初期合约业务通过线下开展,交易双方通过线下订立交易确认书,核心交易商应在合约达成后的次一交易日12:00前将交易确认书报备深交所。合约提前终止、发生信用事件、发生重大事项或出现违约等异常情形的,市场参与者也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报备工作。
三是严格遵守参与者管理的各项要求。市场参与者需满足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拟成为核心交易商的市场参与者需事前向深交所进行备案。此外,已备案成为核心交易商的市场参与者可能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从事核心交易商相关业务,并同时报告深交所。市场参与者不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不得新增合约交易,但仍应继续履行未到期合约的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