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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删去了其中关于技术进口合同不得含有限制性条款以及改进技术成果权属等规定。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部律师楼仙英认为,对《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修改与新出台的《外商投资法》传达了一致的意图,即强调了涉外技术合作的自愿和平等原则,为促进在技术和知识产权领域的外商投资和交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删除技术进出口限制性条款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原《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上述三条对技术进口合同的限制性条款被删除。
楼仙英分析指出,三条被删除的条文均为从境外到境内转移技术的技术进口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既包括境外向境内的专利和技术转让的场景,也涵盖境外主体向中国公司提供专利实施许可或技术服务等情形。其所涉及的关于不侵权的担保义务、前景知识产权归属以及转让和许可条件限制的相关规定,均系在跨境技术交易的合同谈判中中外双方之间经常出现分歧和争议的条款。
“对《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进一步修改顺应了《外商投资法》的原则。”楼仙英指出,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3月15日通过的《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统一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也对外商投资过程中涉及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交易设置了专门的条款。《外商投资法》明确“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强调“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此外,《外商投资法》规定保护行政审批和执法过程中外资企业所披露的商业秘密,要求对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等依法自由结汇,均体现了对中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原则。”
法律完善促进技术合作
“在近年来知识产权驱动的投融资交易及技术合作类项目井喷式发展大背景下,上述修改从法律层面上打消了以美国为首的一部分外国技术企业对中国法律‘强制要求技术转让’的顾虑,特别是删除长期以来饱受争议的原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关于不得限制使用改进技术以及原第二十七条对改进技术前景知识产权归属的强制性规定,对跨境技术合作,尤其是境外技术引进,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楼仙英如是认为。
但楼仙英也坦言,虽然此次国务院决定删除了部分限制性条款,但这仅是在行政法规层面上对跨境技术交易的修改,即适用于诸如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许可、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方式开展的跨境技术转移,尤其是从境外向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然而,对于前述技术进出口调整内容,我国目前的合同法以及反垄断领域的立法中依然有部分相似的限制性规定。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还有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目前的国际形势变化以及新出台的《外商投资法》原则,将对跨境技术交易起到促进作用。”楼仙英表示,考虑到相关限制性条款在合同法以及反垄断领域的立法中依然有部分重叠,但目前合同法以及反垄断领域仍未见同步修改,后续是否从立法层面予以进一步明确,还是维持目前的立法体系,还需时日才能揭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