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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资〔2019〕29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3条的要求,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5月15日前,可通过电子信箱方式将意见发至:
jgzcc2015@sina.com
,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资产管理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套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