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性
责任心
高效率
科学性
全面性
工信部联无〔2019〕77号
各卫星操作单位、卫星工程建设单位,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国防科工局探月与航天工程中心、国防科工局重大专项工程中心:
现将《遥感和空间科学卫星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规划(2019-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防科工局
2019年3月29日
(联系电话:010-68206246)
遥感和空间科学卫星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规划(2019-2025年)
为适应遥感和空间科学卫星的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和有效利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以下简称《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国际电信联盟(以下简称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航天事业发展有关规划和实际需求,特制定本规划。涉及军事系统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事宜,按照军队有关规划组织实施。
一、发展现状
遥感和空间科学卫星是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之一。目前,我国遥感和空间科学卫星已进入体系化发展和全球化服务的新阶段,建成了陆地观测、海洋观测、大气观测以及空间科学研究等多领域的立体观测和空间研究体系。随着我国遥感和空间科学卫星的应用领域不断拓展,有关卫星制造和应用等行业和部门对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的需求日益迫切,亟需制定相应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的使用规划,以便指导相关单位合理申报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促进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统筹规划“十三五”和“十四五”期间有关行业、部门的遥感和空间科学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需求,指导卫星操作单位合理申报、有效利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我国遥感和空间科学卫星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制造强国、网络强国、航天强国建设。
三、支持重点
(一)遥感卫星方面
根据卫星应用领域分类,遥感卫星主要包括光学成像、雷达探测、立体测绘、陆地资源、重力和电磁监测等陆地观测卫星,海洋水色、海洋动力、海洋监视监测等海洋观测卫星,以及天气观测、气候观测和大气成分探测等大气观测卫星。
陆地观测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主要面向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水利、农业、林业、统计、地震、测绘、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等行业,重点支持建设高、中分辨率光学与合成孔径雷达观测星座,发展地球物理场探测卫星,不断提高陆地观测卫星定量化应用水平。
海洋观测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主要服务于我国海洋强国战略,面向海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权益维护、海域使用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建设海洋水色、海洋动力和海洋监视监测卫星,不断提高海洋观测卫星综合观测能力。
大气观测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主要面向气象预报、大气环境监测、气象灾害监测以及全球气候等观测需求,重点支持建设天气观测、气候观测卫星星座以及大气成分探测卫星,形成完整的大气系统观测能力。
(二)空间科学卫星方面
空间科学卫星主要包括空间实验、空间天文、空间物理、空间环境、太阳物理研究等用途的卫星。空间科学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主要根据我国科学研究自身特点与优势,并结合世界基础科学发展前沿,重点支持空间科学卫星开展空间实验、空间天文、空间物理、空间环境、太阳物理等研究活动,以及探索发生在地球、日地空间、太阳系乃至整个宇宙的物理、化学和生命等自然现象及其规律等重大基础科学前沿问题。
四、主要内容
遥感和空间科学卫星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主要包括信息探测频率(以下简称探测频率)、数据传输频率(以下简称数传频率)和遥测遥控频率(以下简称测控频率)。
(一)卫星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规划
1.探测频率的使用规划
探测频率应使用《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的卫星地球探测(有源/无源)、空间研究(有源/无源)等业务划分的频率。
对于搭载合成孔径雷达、云廓线雷达、测高计、散射计等有源传感器的遥感卫星,应根据卫星地球探测(有源)、空间研究(有源)等业务的频率划分,结合任务特性选择可用频率。
对于搭载大气探测传感器以及微波探测传感器、辐射计等无源传感器的遥感卫星,应根据卫星地球探测(无源)、空间研究(无源)等业务的频率划分,结合探测对象的物理特性选择可用频率。
2.数传频率的使用规划
数传频率应使用《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星间业务、空间研究等业务划分的频率。对于大气探测卫星,除上述业务外,还可在卫星气象业务中选取使用频率。
中低速数传任务一般使用X频段(8025-8400MHz或8400-8500MHz)开展;高数据速率数传一般选择Ka频段(25.5-27GHz)。在数传频率的使用上,鼓励数传和遥测频率使用采用一体化设计,通过数传下行频率传输遥测信号,提高频谱利用率。
3.测控频率的使用规划
测控频率应使用《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空间操作业务(空间操作业务划分的具体频段见附件1)划分的频率,同时也可依托卫星载荷使用的业务频率开展测控任务。鼓励采用测控与业务使用频率的一体化设计开展测控任务。根据任务性质和业务特性,不同频段测控频率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L频段及以下频段测控频率主要用于寿命周期短(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建站位置单一、开机时间有限的技术试验卫星以及其他遥感和空间科学卫星测控频率的备份;
(2)S频段测控频率重点保障国家卫星测控任务,兼顾商业卫星的发射、入轨、在轨维护、应急管理等任务需求;
(3)X频段测控频率用于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的测控。其中,将7190-7235 MHz频段规划用于保障探月工程等重大航天工程遥控频率使用,7235-7250 MHz频段规划用于商业遥感卫星,上述新增遥控频率对应的下行遥测业务可依托8025-8400 MHz数传频率传输信号;
(4)鼓励Ka、Q/V等更高频段测控频率的应用,主要用于适应未来大规模星座等复杂系统的测控任务需求。
在轨道资源规划上,对于有部署在地球静止轨道上任务需求的遥感卫星,在轨位的选择上应结合使用频率、观测范围、协调态势等因素统筹分析、合理部署。对于部署在非地球静止轨道上的遥感和空间科学卫星,应结合任务需求、协调态势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选择使用极地轨道、太阳同步轨道以及月球探测轨道、火星探测轨道等。
(二)频率使用方案设计和电磁兼容分析
卫星操作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和国际电联建议书的要求,开展频率使用方案设计和电磁兼容分析工作,避免与其他卫星系统和地面业务系统产生有害干扰。在频率使用方案设计和电磁兼容分析上,应当从干扰方与被干扰方两个层面予以考虑。针对干扰方,应重点分析其潜在的干扰隐患,并对其发射特性提出约束条件,明确减少和消除干扰的措施;针对被干扰方,应重点考虑其承受来自其他系统的干扰保护限值,明确合理的保护措施。频率使用方案设计和电磁兼容分析主要适用的国际电联决议、建议书及国家标准详见附件2至6。
1.探测频率的设计和兼容分析
对于有源传感器探测频率的设计,主要依据国际电联ITU-R RS.2105建议书中关于432 MHz-238 GHz频段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有源)的有关特性规定,设定星载有源传感器的功率通量密度、地球表面接收的干扰功率、射频信号类型等参数,重点提高系统自身的频率兼容性,减少和避免对其他系统的干扰。
对于无源传感器的探测频率设计,所使用的频率涉及对探测对象自然属性的被动接收与反映,重点应通过提高接收设备性能指标来加强自身对干扰的防护能力。在电磁兼容分析方面,相关有源无线电系统的无用发射功率限值应符合国际电联第750号决议要求,与无源遥感业务共用标准应符合国际电联第751和752号等决议要求;无源传感器测量灵敏度等技术特性应符合国际电联ITU-R RS.2017等建议书要求。
2.数传频率的设计和兼容分析
数传频率的设计应以国际电联ITU-R SA.1810和ITU-R SA.1862等建议书为主要依据,减少卫星产生或受干扰的可能性,综合频率、时间概率、轨道以及干扰信号路径等因素,合理设计频率使用方案,降低来自空间与地面业务的干扰,提高数据传输链路质量。在数传频率设计上,非地球静止轨道卫星还应当符合国际电联ITU-R SA.1026和ITU-R SA.1027等建议书的要求,地球静止轨道卫星还应当符合国际电联ITU-R SA.1160和ITU-R SA.1161等建议书的要求。
3.测控频率的设计和兼容分析
根据任务特性和业务特性,以国际电联ITU-R SA.363等建议书为主要依据,设计测控频率使用方案。重点做好测控频率与其他系统和业务间的兼容性分析,依据国际电联ITU-R SA.514建议书明确干扰保护标准,对于近地卫星还应依据国际电联ITU-R SA.609建议书开展兼容性分析。对于L频段及更低频段测控频率的设计,应注意对带外杂散的抑制和天线仰角的控制,避免和地面业务间的相关干扰。对于S频段测控频率的设计,应根据国际电联ITU-R SA.1154和ITU-R SA.1273等建议书,主要通过设定干扰限值实现与固定、移动业务的兼容共用。
(三)卫星网络的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
卫星操作单位应当依据《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无〔2017〕3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开展卫星网络的申报、协调以及登记、维护等相关工作。根据系统应用和技术成熟度,对于已纳入国家规划的遥感和空间科学卫星,可考虑在已申报的卫星网络资料中选取可用的频率和轨道资源,并结合卫星工程的指标要求,适时开展滚动和补充申报。对于需新拓展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应提前开展频率和轨道资源的论证工作,明确申报的卫星网络特性,合理防控协调风险,在卫星投入使用前2-7年向国际电联申报卫星网络资料。
在国内协调方面,需重点开展遥感和空间科学卫星与通信卫星、导航卫星等卫星系统以及地面系统的协调工作。在国际协调方面,重点做好与邻近轨位同频的通信、遥感等地球静止轨道卫星的协调,以及与其他遥感、空间科学类非地球静止轨道卫星的协调。
经完成国内协调和必要的国际协调后,卫星网络方可登记进入国际频率登记总表(MIFR)获得保护地位。卫星操作单位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周报处理、信函协调等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做好卫星网络的维护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频率资源利用效率
鼓励卫星操作单位加大研发投入,适应卫星系统向Q/V等更高频率演进的需求。采取地理隔离、时间隔离、频率隔离等多种措施提高频率资源利用效率。拓展频率使用范围,对于短期任务,以及其他实验性、临时性任务,在保护主要业务的前提下,卫星操作单位可结合任务性质,合理申报使用次要业务划分的频率。
(二)推动商业遥感卫星发展
鼓励、规范和引导商业遥感卫星发展,允许卫星操作单位通过团队培养、专业咨询、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开展卫星网络申报、协调、登记和维护工作。卫星操作单位应严格遵守《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业余无线电管理等相关规定,不得将卫星业余业务频率用于商业卫星工程,也不得将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频率用于卫星通信、物联网等领域的用途。
发挥市场作用,稳妥推进、有序部署自主可控、布局合理的商业航天测控网建设,作为国家空间基础设施的重要补充和组成部分。对于商业遥感的科研卫星,在不影响国家卫星测控任务的前提下,可申请依托国家航天测控网开展测控业务;对于长期在轨的商业遥感业务卫星,卫星操作单位可通过自主建设或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测控业务。
(三)合理部署数据接收地球站(地面站)
加强对遥感和空间科学卫星地球站的电磁环境保护。在地球站布局规划阶段,地球站设置使用单位应通过计算地面业务产生的干扰电平,合理设定地球站与地面业务的保护距离,提前规避有关干扰风险。有关地面业务干扰允许值及干扰计算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2009)的规定。
在25.5-27GHz频段,设置使用数据接收地球站,需电磁环境保护以免受固定和移动业务有害干扰的,应征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在25.5-27GHz频段设置使用的信息接收地球站,原则上应当远离城市核心地区,减少和地面业务的干扰隐患。该频段地球站与地面业务的兼容共用标准应当符合国际电联ITU-R SA.1027建议书的要求。
合理安排卫星数据接收策略,鼓励卫星操作单位通过海外建站等国际合作的方式接收数据。加强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鼓励陆地、海洋、大气观测与空间科学等不同业务,以及军地不同部门间卫星数据的协同接收,相关地球站设置使用单位可通过优化国土范围内的站址布局、增加同一接收站内天线数量、开展基础设施共建等多种方式,提高数据接收效率。
(四)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研究制定
各技术支撑单位和卫星操作单位应加强国际电联相关议题研究,积极参加国际电联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以及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局(ITU-R)第四研究组、第七研究组等相关会议,重点是加强遥感和空间科学卫星在频率划分、频率使用、卫星网络协调以及与地面移动通信等业务的兼容共用等方面的研究,维护我国频率使用权益。
六、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加强规划的组织实施,建立分工协作、有机衔接、运转高效的遥感和空间科学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管理、使用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和国防科工局分别作为频率主管部门和航天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国防科工局探月与航天工程中心、重大专项工程中心做好规划落实的各项技术支撑工作。卫星操作单位是规划的实施主体,要以规划为基础,有序做好卫星网络的申报、协调、登记和维护工作。卫星工程建设单位应会同卫星操作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落实规划工作要求,实现工程建设需求与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申报协调状态相匹配。
(二)健全保障机制
鼓励卫星操作单位加大人财物投入,整合优势资源,加强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专业人才培养,打造熟练掌握国际规则、责任心强、英语好、业务精、专业通、善于国际协调和国际交往、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完善市场购买服务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专业咨询机构的力量,加强协作沟通,实现优势互补,形成以主管部门为主导、技术支撑单位与卫星操作单位相互配合,资源管理与工程管理相衔接的联动机制。
(三)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和国防科工局将通过跟踪分析、委托评估、年度报告等方式不定期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相关结果予以通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向国际电联申报卫星网络资料,不予批准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和空间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的行政许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各卫星操作单位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和国防科工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和国防科工局根据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改进后续工作,确保各项规划任务的落实。
附件:
1.空间操作业务划分的频段(国内划分).doc
2.国际电联数传频率使用相关建议书.doc
3.国际电联测控频率使用相关建议书.doc
4.国际电联有源遥感频率使用相关建议书.doc
5.国际电联无源遥感频率使用相关决议和建议书.doc
6.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相关国家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