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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进入云南省生猪及其产品的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从指定道口运输生猪及生猪产品进入云南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运输生猪及生猪产品进入云南省的,应当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检验合格证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车辆备案证明等材料,并从指定道口运入,接受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防疫监督检查(包括进行查证验物、消毒登记等),检查合格并取得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本省。
二、本省生猪及生猪产品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名单为:富源县沪昆高速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富源县沪昆高速胜境关收费站)、罗平县汕昆高速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罗平县汕昆高速沙湾段金鸡警务站)、宣威市普宣高速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宣威市宝山镇普宣高速公路宝山收费站)、永仁县京昆高速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永仁县G5京昆高速公路方山公安检查站)、富宁县广昆高速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富宁县广昆高速新华镇安好村富宁县公安局警务站旁)、华坪县荣将镇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华坪县荣将镇膏泽社区警务站)、镇雄县镇毕高速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镇雄县城东陈贝屯高速公路收费站)、水富市渝昆高速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水富市G85渝昆高速水富收费站)、昭阳区都香高速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昭阳区都香高速守望乡境内的卡子检查点)。
三、凡未从指定道口运入生猪及生猪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其从指定道口进入,交警部门负责拦截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车辆,不听劝阻强行运入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或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凡未从指定道口运入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接收生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违法接收并生产经营生猪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今后本省若调整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由省农业农村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