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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
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19〕7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706号)等规定要求,完善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管理,强化市场约束机制,防范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可能存在的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提出如下要求。
一、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
二、房地产企业在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中要列明拟置换境外债务的详细信息,包括债务规模、期限情况、经我委备案登记情况等,并提交《企业发行外债真实性承诺函》。
三、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要加强信息披露,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需明确资金用途等情况。
四、房地产企业应制定发行外债总体计划,统筹考虑汇率、利率、币种及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稳妥选择融资工具,灵活运用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买卖、期权、掉期等金融产品,合理持有外汇头寸,保持境内母公司外债与境外分支机构外债、人民币外债与外币外债、短期外债与中长期外债、内债与外债合理比例,有效防控外债风险。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