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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9〕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划国土委、规划局、规划国土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林草局、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等相关工作安排,我们对《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原印发的《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7〕0245号)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要求,以本《管理办法》为准。现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文化旅游提升工程的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建设方案,统筹资金渠道,组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及时分解转发落实,有序推进工程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附件: 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文物局
201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