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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上海发布《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出台多项措施确保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同时,对于未中选药品,上海提出将适当提高自负比例。
《通知》明确,对通用名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共商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但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按照“价格适宜”原则在梯度降价或限价猴挂网公开议价采购。
对“价高药”适当提高个人自付比例,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药品自负比例提高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
实行个人定额自负的抗癌药,参照上述药品适当上调定额自负标准。参加本市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人员参照执行。住院患者使用“价高药”的,统一按出院时新的自负比例结算。
据了解,“4+7”品种中除氟比洛芬酯、左乙拉西坦、右美托咪定和孟鲁司特自付比例提高20%,吉非替尼、伊马替尼调整定额自付标准之外,其它药品自付比例提高10%。
另外,《通知》指出,本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亿元基本用药品种数量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与合理使用。
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未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品种的前提下继续采购,但数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医疗机构采购符合上述条件的同品种未中选药品的,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通知》还加强了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指出要加强本市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药品监督部门、药事所以及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协同作用。
《通知》也特别强调了对采购未中选品种和同类替代品种异常的医疗机构,参考药品采购第三方评价系统,加强医保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业内人士表示,值得关注的是,作为核心城市,上海市“4+7”带量采购配套政策势必对其他城市会起到示范效应。
比如,3月1日起,天津、重庆将正式启动罗氏国家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辽宁省要求沈阳、大连两市于3月20日统一执行国家集中采购结果。
此外,在北京市“4+7”工作部署会议上,也鼓励公立医院以外的部队医院等使用中选药品,对于未中选品种的降价要求,在表示参照上海市,直接采用上海市谈判结果。
相关人士分析,虽然业界预计带量采购在更大范围推广尚需一定时间,但是,日前有消息传出,福建正在就跟进“4+7”带量采购进行内部讨论,中选产品可获得福建省60%的采购基础量,全省可能与4月1日启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