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性
责任心
高效率
科学性
全面性
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进一步健全国家储备制度和建立推动煤炭行业长期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改委指出,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材料,保持合理库存是实现煤炭稳定供应、避免价格大幅波动的有力保障。完善和健全库存制度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客观要求,是保证煤炭稳定供应的现实需要,是促进煤炭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有力措施。当煤炭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时,通过设立最低库存,引导煤炭产供需各方多存煤,有利于促进供需平衡;当煤炭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时,通过设立最高库存,有利于防止产供需各方特别是中间环节囤积惜售,加剧市场失衡,造成价格剧烈波动。进一步发挥好库存的蓄水池和调节器作用,有利于促进煤炭价格稳定在合理区间。
考核办法指出,建立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执行情况“红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制度,定期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各地可根据每年考核结果,结合地方实际,对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执行较好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纳入“红名单”;一年内企业库存考核三次及以上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