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支持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
从民航局网站获悉,修订后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将于2018年1月19日起正式实施。《规定》进一步放宽国有和非国有主体投资民航业准入标准,鼓励、支持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并引导、规范民航企业之间的投资行为,以促进民用航空业快速健康发展。
《规定》指出,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用航空业。民用航空业在放宽投资准入的同时,对各类民用航空企业的管理政策实行同等待遇。
对国内投资需要特别管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保持国有控股或者国有相对控股,其中,国有相对控股应当由单一国有投资主体及其控股企业相对控股。同时,鼓励各国内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民用运输机场,纳入民航发展
规划的枢纽机场以及具有战略意义的民用运输机场应当保持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者国有相对控股。采用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投资建设或运营民用运输机场的,应当同时符合国家有关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规定。
《规定》对民航企业之间的投资行为作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以外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一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纳入国家
规划的国际枢纽和区域枢纽的民用运输机场或其共用航站楼,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民用运输机场投资本机场范围内的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及其设施,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
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主要由中央政府投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投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之外的其他领域。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在民用运输机场兼任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民用运输机场的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兼任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民航局发布公告明确了国内投资民航业需要特别管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枢纽机场和战略机场名单:运输企业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枢纽机场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民用运输机场以及深圳、厦门、大连、桂林、青岛、温州、宁波、三亚八个城市的民用运输机场;战略机场为新疆、西藏自治区内民用运输机场。
早在2012年,国务院在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曾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外资、民营资本投资民航业。但由于历史、市场需求等原因,社会资本投资民航业尤其是机场建设仍存在门槛较高、市场环境复杂、投资意愿不足等问题。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更是可追溯到2005年,除保留的投资准入限制外,对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民航业全面放开;在2016年10月印发《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民用机场的意见》,则全面放开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市场,创新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投融资方式,指出社会资本可通过特许经营、经营权转让、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资本运作方式,参与民用机场及其服务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或通过综合开发民用机场周边用地或临空经济区范围内土地、物业、商业、广告等资源的方式建设运营机场服务配套设施,此次新规的出台,为国内民航投资无疑又拓宽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