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旅游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随着《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和贯彻,我国文物旅游事业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未来将会催发强劲的动力,也会有更多新鲜血液注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创新文物保护利用机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在文物保护区域因地制宜适度发展服务业和休闲农业”“强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功能,盘活用好国有文物资源。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促进文物旅游融合发展,推介文物领域研学旅行、体验旅游、休闲旅游项目和精品旅游线路”。
文物是旅游资源的基本组成部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等文物遗迹往往成为开发旅游产品、吸引游客参观的重要吸引物。我国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在文旅融合的历史进程中,文物保护利用一直都在不断探索进行之中,文旅融合与文物保护利用互补促进,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全国已形成了一大批诸如故宫等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文物旅游目的地,有特色、有影响、有效益的文物旅游景区和产品越来越多。文物旅游产品渐成体系,“丝绸之路起点城市”等特色文物旅游产品不断涌现。文物景区标准化建设、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研发和博物馆建设进展明显,文物旅游发展环境更加优化。
也要看到,在文物旅游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文物保护利用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存在,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仍需加强;一些地方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文物合理利用不足、传播传承不够,让文物活起来的方法途径亟待创新;依托文物资源讲好中国故事的途径有待进一步探索,中华文化国际传播能力亟待增强;文物保护管理力量相对薄弱,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尚需提升。《意见》发布前,各地已经针对这些问题,做了不少有益探索。如2017年7月,陕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陕西省文物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与文物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此次《意见》的印发,可谓恰逢其时,为未来文物旅游产品的开发指明了方向,既有顶层设计,也有“接地气”的具体指导。可以预见,在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创新文物价值传播推广体系和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过程中,在党对文物工作的坚强有力领导下,既能依托价值突出、内涵丰厚的珍贵文物,开发具有国家文化地标和精神标识以及国内国际影响力较强的旅游目的地,又能围绕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和增强中华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培育开发更广阔的专题旅游市场,使供给侧和需求侧有机结合。而中华文明
研究、中华文明探源工程、考古中国重大
研究、中华文物全媒体传播计划、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长征文化线路整体保护、长征文化公园建设以及革命文物数据库建设等工程或项目,实际上又为文物旅游产品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具体支撑。
《意见》突出了保护和利用并重。在保护方面,提出开展国家文物督察试点、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和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突出了系统平台建设和长效机制建设。针对文物安全形势严峻、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多发的地区,通过派驻文物督察专员重点监督检查,督查督办。在利用方面,“底线”意识和提升意识并重。要求强化文物单位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功能,盘活用好国有文物资源。在此基础上,又明确提出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促进文物旅游融合发展,推介文物领域研学旅行、体验旅游、休闲旅游项目和精品旅游线路。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出了更多动力机制设计。对国有博物馆“放权”,如“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其所得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对非国有博物馆“解绑”,提出“落实非国有博物馆支持政策,依法依规推进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确权”;“加快公布文物领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支持方式,强化绩效管理。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文物保护利用”。《意见》还提出通过开展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试点、建立全国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以及规范文物鉴定机构发展,多层次开展文物鉴定服务等工作,对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征集、鉴定和交流提供了保障。从这些条款看,民间资本进入文物旅游领域有了更多保障和支持,前景更加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