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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地方政府在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过程中举债融资的行为做了进一步的规范,推动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操作市场化。
具体措施上,对融资平台公司、PPP模式等做了进一步规范,严格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性融资职能,不得借道PPP模式变相举债。其实,相关规定在过去一年内已经被不断重申,但此次《通知》以六部门联合发文,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上升到了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高度,其核心要点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
1. 突出PPP的市场化;
2. 进一步明确政府行为的规范;
3. 信息透明和强化监管。
从长期的影响来讲,此次《通知》下发以后,各地在推行PPP业务时,将更加强化对运营方能力的考察,更加关注真实的经营能力和经营结果。
影响
该措施规避了政府只顾即期投资行为,而忽视项目长期的盈利和运营能力所带来的风险,更加强调了各方市场化的经营责任。
违规惩罚进一步下放到各参与方的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提高了违规成本和政策的执行效率,释放了司法的穿透力。
该《通知》是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之后再一次强调各省级政府需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融资担保能力进行摸底排查,并改正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原有很多旅游PPP项目是借助政策风口来抢占政府的融资担保能力,而在这种政策紧缩、PPP项目去政府化的环境下,已经申报的旅游PPP项目在调整空间上会受到限制,导致后续操作乏力,项目的收益与风险很大程度上由市场规律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部也是联合发文机构之一。联合监测杜绝监管真空,减少了堵正门、走偏门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