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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业权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此次印发的《规则》是对2011年《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修订。
《规则》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后的《规则》体例和条数仍与原文保持一致,共有8章46条。概括起来主要分为5个部分。
一是总则(第一章,共8条),规定了制定规则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定义、交易权限和形式,以及办理交易委托的要求。
二是交易程序(第二章至第四章,共21条),规定了交易机构发布公告、接受报名申请、取得交易资格的程序和要求,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全流程操作要求及交易平台中止、终止和恢复的要求等。
三是公示公开(第五章,共8条),分类明确了不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转让矿业权公示公开的内容、平台、时限等要求。
四是交易监督及争议处理(第六章和第七章,共5条),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易平台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中标人、竞得人的违约责任,以及处理争议的原则性规定和为交易的矿业权建档要求等。
五是附则(第八章,共4条),明确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细化制定相关规则和有关交易资金结算要求,规定了《规则》的执行时间和有效期。
矿业权交易规则调整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
一是调整了《规则》的适用范围,由规范非油气矿业权交易调整为规范非油气和油气矿业权出让,矿业权转让交易调整为参照执行。
二是做好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衔接,将矿业权竞争出让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用“矿业权交易平台”的概念替换了“矿业权交易机构”。
三是增强了可操作性,如将招标过程中确定中标人的确认形式,由矿业权交易平台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改为矿业权交易平台发出中标通知书;明确招拍挂活动结束后,启动保证金退还工作;细化了挂牌转现场竞价的操作要求;增加了追究中标人、竞得人违约责任的条款。
四是强化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如将矿业权出让公告的发布主体由矿业权交易机构调整为矿业权交易平台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强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管;明确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权限需要招拍挂出让的非油气矿业权,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代表国土资源部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非油气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示。
五是强化了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公开,新增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在确定协议出让矿业权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后、申请登记前需进行公示的要求。
六是增加了各省(区、市)可参照细化制定本地的矿业权交易规则和网上交易规则。
七是与相关规定、文件进行了衔接,如与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评估等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列明了废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清单,主要包括《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