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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促进法》答疑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创新、吸纳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总体看,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了政府扶持力度,着力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与现行法律政策良好衔接的同时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时俱进,内容更广泛、更具体,前瞻性更强。与之前的法律相比,变动较大、亮点不少,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贯彻落实责任主体。全国中小企业工作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负责企业工作的政府部门分散,法律实施责任主体界定不清,易导致政策零散、职能弱化、交叉和缺位等现象,为此,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国务院和地方两个层面明确了法律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财税支持的相关政策。财税政策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在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规范了财税支持的相关政策。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融资促进的相关举措。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将“融资促进”单设一章,体现了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重视程度。从宏观调控、金融监管、普惠金融、融资方式等层面多措并举,全方位优化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四是更加重视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实践中关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秩序、增强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呼声和要求很高,为此,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增设了“权益保护”专章,在收款权益、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方面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五是强化了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能。为了加强法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增设了“监督检查”专章。

此外,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对创业创新、市场开拓、服务措施等方面也做了不少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法律贯彻落实责任主体规定

一是在国家层面法律落实责任主体得到进一步明确。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是在地方层面法律落实责任主体也得到进一步明确。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财税政策领域主要提出三点规定:

一是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促进法》中规定“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二是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性质和操作运营进行了补充细化,结合国务院有关基金设立批复方案,规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

三是将部分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如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

在宏观调控层面,明确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在金融监管层面,进一步提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

在普惠金融层面,明确了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在融资方式层面,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进一步明确提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此外,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风险补偿和征信评级等方面也做出相关规定。

在中小企业权益保护方面,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亮点

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增设“权益保护”专章,加大中小企业权益保护力度,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设立拖欠货款解决条款,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收款权益。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款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是将规范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行为的相关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在加强法律执行、保障法律落实方面,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

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增设的“监督检查”专章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了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务等行为的查处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创业创新、市场开拓、服务措施等方面的重要补充和修改

在创业创新方面,提出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简化中小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程序便利化,并在立法层面上明确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技术改造投入;

在市场开拓方面,明确提出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进一步细化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将现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上升到法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在服务措施方面,提出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并明确规定各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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