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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解读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1号)(下称《办法》)。为了更好理解和执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是依法化解工业通信业行政争议的迫切需要。2002年制定的《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对依法解决通信等领域行政争议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后,随着行业管理工作面的扩大、工业通信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案件逐年增多,亟需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快完善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
 
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内在要求。1999年《行政复议法》颁布后,国务院于2007年公布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受理程序、审理方式等制度。2014年,《行政诉讼法》进行了系统的修订,明确了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将作为共同被告等制度。贯彻落实有关行政复议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实际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
 
问:《办法》制定过程中都遵循了哪些原则、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2014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办法》起草工作。《办法》是部机关内部自我纠错的一种监督制度,也是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推进工业和信息化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起草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合法合规。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化有关行政复议制度和规则。二是完善程序。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经验,对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重点环节规定了相应的制度,优化办案流程。三是强化监督。发挥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层级监督作用,依法调整、规范申请人、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起草过程中,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委托研究机构对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开展了草案起草工作。二是在青岛、重庆、成都等地开展调研、座谈,广泛听取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的意见;书面征求了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的意见。同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三是委托中国信通院邀请国务院法制办、法院、高校、律所等方面的专家,对《办法》进行了专题研讨论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形成了《办法(草案)》。
 
2017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7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1号令公布了《办法》。《办法》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问:在《办法》制定过程中,各方面提出了哪些主要的意见、建议?
 
答:《办法》实行开门立法。在制定过程中,我们书面征求了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的意见,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各方面普遍认为需要加快制定《办法》,依法化解行政纠纷,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各方面也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意见。如有的地方建议明确行政复议期间决定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应当同时告知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第三人。有的专家建议完善《办法》立法目的、完善申请材料内容、建立专家论证制度和行政复议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等。有的网民提出了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增加申请人“联系方式”等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上位法的规定和工作实际对《办法》有关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完善。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办法》共三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一)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政复议管辖范围。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对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
 
(二)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政复议职责分工。一是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有关职责。二是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被申请人时,由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司局负责提出书面答复等工作。三是规定了法制工作机构协助考核机构将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三)规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的相关程序。《办法》规范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调查、审理和决定等环节,覆盖了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包括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和处理方式,行政复议的书面审查、勘验鉴定、专家论证、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等程序规定。
 
(四)完善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相关制度。一是建立了法律顾问论证制度和听证制度。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组织法律顾问、专家进行研究论证或者采取听证方式审理。二是完善了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对于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并送达被申请人,指出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等。三是设立了行政复议工作通报制度。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上报部领导并进行通报。四是依法明确了行政复议人员培训、表彰等制度。
 
(五)细化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内容。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范本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办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内容,并对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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