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性
责任心
高效率
科学性
全面性
以解决实际问题、便民利民、保护权益为出发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要求,申请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和实施以来,部先后印发《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各地依据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权籍调查,有效保障了不动产登记制度落地实施。但随着工作的持续推进,个别地方对权籍调查工作要求把握不准,出现重复测绘、额外收费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成效和行业形象。为此,部办公厅印发《通知》,旨在规范和指导各地有序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切实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平稳高效运行。
《通知》以解决实际问题、便民利民、保护权益为出发点,重点强调和明确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要准确把握工作定位,以服务和支撑不动产登记为首要目标,按照权籍调查有关要求,规范开展权籍调查;二要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不得违规增加申请人负担,进一步突出便民利民;三要优化流程创新方法,提升权籍调查效率,进一步强调在未完成房地数据整合过渡期内,要采取多种方法,优先完成房地数据挂接、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满足不动产登记的急需。
规范开展权籍调查需要明确的两个问题
关于何时需要开展权籍调查,《通知》明确,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
权籍调查由谁承担,如何收费,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什么责任问题?《通知》明确,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开展权籍调查时,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权籍调查单位,费用依据相关标准和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指导做好权属调查工作。政府统一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等首次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负责组织完成权籍调查工作,并根据政府采购要求选择权籍调查单位。
实现便民利民的两个要求
一是继续沿用部分成果。《通知》明确,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的房产测量、勘测定界等成果,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继续沿用,不再重复测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办理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以及依法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未办理分户土地登记的城镇住宅、成套商品办公用房在办理转移、变更等登记时,经确认土地权属合法且不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得要求权利人提及权籍调查成果、缴纳相关费用,以切实减轻群众负担。《通知》还要求,为满足不动产登记需要补充开展的权籍调查和房屋落幢落宗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请政府落实经费,统一组织实施。
二是在过渡期内提升权籍调查工作效率。《通知》要求,在未完成房地数据整合的过渡期内,应当优先选择房地产交易活跃的重点地区,完成房屋数据挂接和不动产单元编码。利用已有资料无法实现房屋落幢落宗的,在确认土地权属合法的前提下,依据《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完成不动产单元编码,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尽快组织完成权籍调查。
另外,《通知》还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工作效果评价机制,定期将权籍调查成果质量评价、委托人满意度调查结果等进行公示,方便权利人自行选择服务好、信誉度高的权籍调查单位,切实做到规范有序,便民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