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6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政策,现对《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今年4月2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去年已全面实施“五证合一”改革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多证合一”,将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指导性文件,要求10月1日前完成改革任务。
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对于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通知》的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扩大“证照合一”覆盖面的部署要求,从2017年9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基础上,进一步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切实解决涉企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等问题,有效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注入动力、添加活力。
三、《通知》规定的主要任务
《通知》明确了8项重点工作任务:
一是明确了我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梳理、整合的原则要求,确定了第一批《安徽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二是进一步加强窗口建设,充实窗口人员,建立健全“一站式”工作服务机制。
三是确定了“多证合一”改革后的证照衔接管理程序和具体操作实施规范。
四是明确了“多证合一”改革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服务通道建设。
五是明确了“多证合一”改革后,相关部门间共享数据标准、范围内容等。
六是对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涉企证照事项要逐步推行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七是明确了“多证合一”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八是明确了改革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清理的原则要求,确保改革在法制轨道内进行。改革后,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对“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予以认可、应用,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四、相关政策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相继实施有效提升了政府行政服务效率,降低了创设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但目前仍然存在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
“多证合一”改革从全面梳理整合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入手,通过减少证照数量,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办事成本,以“减证”推动“简政”,从根本上推动涉企证照事项的削减,以进一步压缩企业进入市场前后的各类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减少制约创业创新的不合理束缚,进一步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提高劳动生产率。
所以说,“多证合一”改革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
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于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多证合一”改革是在“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将有关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等各类证、照,具体来说就是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我省坚持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按照三个标准确定证照整合事项。一是符合国务院改革要求的涉企证照事项;二是外省市已经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事项;三是工商登记前(后)置审批和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证照事项除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