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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皖政办〔2015〕40号)。

2016年,国务院印发《实施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其体例结构与我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基本相同,但在一些政策上有较大突破。为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2015年我省促进成果转化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印发
实施。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共10条。

第一条导则,是实施细则修订的依据。

第二至第三条,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体系和机制,处置科技成果遵从市场定价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制度。

第四至第六条,激励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可以按照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放宽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等。

第七至第九条,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包括:科技成果转化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融资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奖补政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容错机制等。

第十条,附则。

三、主要亮点

在落实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吸收“科技创新十条”等我省最新科技创新政策,提出一些针对性、突破性、操作性的政策措施。

一是提高了科技人员享受成果转化收益的比例。参照上海等地政策,按照已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将奖励比例从原细则的不低于50%提高到不低于70%,其中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首期可达90%,并对奖励进行了细化规定。

二是解决了单位领导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问题。单位正职领导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

三是探索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允许横向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合同约定成果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四是依法依规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容错机制。提出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免责政策,符合条件的投资损失不纳入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加快构建有别于行政管理、体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监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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