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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调整情况

(一)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有关规定,《目录》明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不包括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

(二)新增云计算服务。近年来,云计算服务在政府部门信息化建设中逐步得到应用,相关采购需求逐步增强。为了支持我国云计算产业发展,加大政府部门采购云计算服务的力度,将云计算服务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三)传真机、电视机、车辆租赁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会议服务不再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从近年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执行情况看,传真机、电视机、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采购量较小,不再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考虑到公车改革以后公务出行费用已发放到个人,统一集中采购车辆租赁服务不能保证效率,车辆租赁服务不再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鉴于《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规定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统一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各地区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会议服务不再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调整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规定,结合有关部门实际需要,《目录》新增文化部和高检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民政部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救灾物资,海洋局海洋仪器设备不再列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交部、公安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作了调整。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调整情况

《目录》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12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将货物、服务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将工程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到120万元。主要考虑如下:

(一)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减少审批审核数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政府采购审批审核范围包括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项目。适当提高有关标准可以有效减少审批审核数量,提高小额零星采购效率。财政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强服务的要求,在减少政府采购审批审核的同时依托信息化手段,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报情况、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信息开展情况开展动态监管。

(二)做好与有关制度办法的衔接。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制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拟提高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相应上调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有利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相关制度办法的衔接与协调。

(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现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自2004年以来一直未作调整。十几年来,物价上涨明显,政府采购规模大幅增加,现行标准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有必要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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