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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吉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起草背景和过程

自2008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省按照“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的思路,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机构数量、信贷总量和服务能力稳步提升,小额贷款公司在激活我省民间资本市场、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资金短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试点之初,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件为开展我省小贷公司试点指明了方向,起到了积极作用,意义重大。试点以来,各省份针对实际情况对辖区内有关规定自行做出了调整。我省也曾对小额贷款公司政策进行过调整,在历经政策引导加快发展、民间资本积极推动后,我省小贷公司家数已在全国排名前列,但注册资本和贷款规模较小,经营风险压力较大。新形势下,省金融办在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基础上,牵头会同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委员会成员单位,结合我省实际,在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基础上,形成了《若干意见》。

二、《若干意见》的主要目标

通过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政策体系,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强化监督管理,推动公司治理结构改善,提升经营能力,推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服务于“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有效缓解“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制定《若干意见》的主要依据

《若干意见》认真参考了上海市、辽宁、江西、河北、重庆、山东、内蒙古、厦门等地出台的最新文件精神,参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原有的政策文件以及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等,形成了《若干意见》。 

四、《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共分四个部分19条,第一部分明确身份定位,适度调整行业标准。第二部分强化经营管理,有序推进创新发展。第三部分强化监督检查,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四部分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机制,严控金融风险。

五、我省在新设小额贷款公司上的要求

在对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要求上,今后我省新设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必须为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应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六、我省将如何强化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一是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检查制度。《若干意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无条件接受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及抽查工作。二是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管理。未经省金融办批准,擅自开展除开业批复规定业务的,由当地主管部门约谈高管、严重警告,限期整改。三是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停业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展业务的,或者开展业务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地方主管部门上报省金融办批准,取消其经营资格。当年累放不足注册资本金20%的,视同六个月未开展业务。四是严格规范悬挂标识牌匾和警示牌制度。小额贷款公司须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由省金融办监制的“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识”牌匾,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公众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警示牌。五是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报送机制。严肃小额贷款公司报表纪律,由各级主管部门督促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按要求及时报送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管理数据,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和完整。六是严格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坚决防止小额贷款公司抽逃资本金。七是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及高管人员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股权及高管人员,需经省金融办批准后,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

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的管理和规范

试点以来,我省一直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新的《若干意见》出台后,我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最新司法解释利率放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放贷业务,可以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和综合有效利率,但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如何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和服务“三农”

我省将强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监测和考核,积极发挥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涉农贷款业务,视同发放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在专项资金奖励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和服务“三农”。 

九、《若干规定》完善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退出机制 

在审计、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如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账外经营、违规融资、违规放贷、洗钱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将积极组织工商等相关部门严肃查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对确实经营不善、风险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实施关闭清算、依法实施工商注销等市场退出措施,或由实力强、经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兼并重组。省金融办将另行下发通知,专门对小额贷款公司预警、整改、停牌制度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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