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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7年8月16日起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委组织部配套制定了《云南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为便于省直有关部门更好理解《实施办法》相关内容,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工作落实,现就《实施办法》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云南作为我国西南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生态文明建设地位和作用十分突出。2015年初,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殷切希望云南省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2015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规划(2016-2020年)》,对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进一步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提出了“十三五”时期全省资源生态环境约束性指标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质量目标。为检验这些指标和目标完成情况,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出台实施,对各州(市)党委、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有利于强化各州(市)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增强各州(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成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意识。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章、22条,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对象、方式、内容、时间及结果应用、组织协调、能力保障等进行制度规范。

一是明确评价考核对象为各州(市)党委和政府,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党政同责,各州(市)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二是采取年度评价、五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年度评价由省统计局牵头组织,按照《云南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评价;五年考核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按照《目标体系》实施考核。

三是年度评价、五年考核结果按照得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评价、五年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评价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年度评价、五年考核结果报告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是突出评价考核结果运用。年度评价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作为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计入全省年度综合考评成绩。年度评价连续两年排末3位的州、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有关部门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五年考核结果作为各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州、市,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州、市,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我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是加强组织实施。《实施办法》明确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环境保护厅、组织部和省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评价考核工作有关问题。

六是明确与其他专项考核的关系。《实施办法》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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