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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有关措施,原则上通过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6月23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黄洪介绍该《若干意见》有关情况,回答记者问,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若干意见》的重点内容

  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老龄人口占比不断提升,老龄化问题凸显,灵活就业、弹性就业等新型就业形式不断出现,养老保障压力日益加大。但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仍相对滞后,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覆盖面很小,难以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通过商业养老保险提升整体养老保障水平的客观需求,难以充分发挥对社会保障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

  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目的就是要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风险保障、长期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以及市场化运作的机制优势,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提升保障能力,满足不同年龄段、不同就业形式的人民群众在基本保障之上更高水平的、更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对基本养老保险形成有效补充,适应人口老龄化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若干意见》,制定了商业养老保险到2020年的发展目标,明确了商业养老保险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的作用和任务,提出了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支持政策及地方保障措施。同时,也对保险行业遵循经营规律,强化保障功能,进一步夯实发展基础、提高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可靠运营提出了具体要求。

  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协调配合,切实抓好《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为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助力。

  二、确保资金安全稳健是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核心和关键问题

  李克强总理在177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作指示提要求的时候,特别强调了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稳健问题。养老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活命钱,作为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的管理不能简单地像一般商业保险业务一样,负债准备金的运用不能简单地做投资,不能简单地要求高回报,高回报就必然伴随着高风险。保险是管理风险的行业,老百姓投保商业养老保险,确保资金安全稳健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

  中国保监会对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营运安全,确保老百姓的养命钱、活命钱能够得到有效、安全的保障,实现保值和合理回报提供有力的支撑,负有重大的责任使命。准备从以下三方面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稳健运营。

  第一,强化保险机构的资质要求

  要提出更高的资质要求,看精算技术和人才储备符不符合要求。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和领取周期都很长,有的长达数十年,甚至将近一百年,商业养老保险受经济发展状况,特别是利率、死亡率、疾病发生率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很大,所以精算技术的水平、人才队伍的储备等,都是对资质要求的核心内容。同时,要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偿付能力,以及股东可持续增资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设定较高的准入门槛。

  第二,加强养老保险资金投资运作管理的监管

  为确保商业养老资金的安全稳健运营,准备从五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规章制度的建设。除坚持一般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规则制度之外,监管部门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进程,逐步制定一套有别于一般商业保险运用的规章制度。二是加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资产负债匹配的管理。要按照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周期长的特点,强化资产负债的匹配管理,把资本负债的匹配管理,作为保险机构经营商业养老保险的一项硬指标。三是健全定量评估、定性评估以及压力测试等一些规则制度。特别是细化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重点投资领域的业务规则。四是对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运用建立投资分级管理和限额管理机制。五是强化对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的建设。

  第三,完善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的支持政策

  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不能与一般的商业保险资金运用一样。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不宜让一些竞争性行业进入,应该追求的是风险相对比较低,回报比较稳健的。所以,中国保监会下一步要加强与相关部委的沟通联系,研究制定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政策,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

  三、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义及相关准备工作

  加快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是这次《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给予商业养老保险投保人所得税延迟缴纳优惠政策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增强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性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一项惠民工程。这项政策可从四方面解读:

  第一,政策指向十分明确,酝酿已久。2009年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文件),首次提出要适时开展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试点。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很多文件中就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试点都有过相同和相近的表述。

  第二,时机和条件基本成熟和具备。从国际经验看,实行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一般都是在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个阶段的前后来推行这样一项政策。我国2016年人均GDP已经超过了8000美金,人民群众有了一定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能力。从法律制度建设来看,这几年,我国各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建设都在全面推进,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完善。财税的法规制度建设,包括税收政策改革也在同步推进,这些法规制度的建设为推行这项政策提供了一个法制基础。

  第三,是我国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既要考虑税收制度的公平性问题,使尽可能多的人从这项政策中受益,又要考虑到实务操作的可行性和便捷性,实现与税收征管系统的无缝衔接;既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税延养老的经验,也要充分适应中国的国情。正是基于这些考量,中国保监会对税延型养老保险在政策研究和制度设计过程中,采取既积极又审慎的态度。所谓“积极”,就是要积极加大政策设计的进度和力度;所谓“审慎”,税延型的养老保险,在中国来讲是一项新生事物,有很多具体问题,如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缴,主要是企业代扣代缴,而自由职业者是个人缴税,这些都是很现实的具体问题。这项政策在财政部的牵头下,保监会和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地调研论证,相关课题研究工作已经完成,方案正在制定中。下一步,保监会将在财政部的带领下,与其他相关部委共同配合,共同努力,尽快将方案制定完成,上报国务院批准以后,希望能够尽快实施。

  第四,保险业已经基本做好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准备工作。前期有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这项试点政策的基础,保监会充分总结了试点过程中的一些经验和教训,在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准备工作上,保监会从三方面做了准备工作:一是在监管规制方面,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框架。二是在对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示范条款方面,有了一个初步的示范条款。三是在税延型养老保险的信息技术保障方面,已经责成中国保险信息技术公司开发了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信息系统。一旦政策出台,保险业就可以比较有效地衔接这项政策的落地。

  四、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滞后

  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总体保持了持续稳健发展的态势,但是这项业务的发展,从总量来看规模还不大。虽然纵向看,行业自身每年都有增长,增长还比较稳健,但是放到全球视野看,占比还比较低。与我国人口相比,与人民群众养老保险需求相比,发展比较滞后。其原因可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来分析

  1.行业内部制约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三块短板

  一是技术短板。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和领取期限非常长。现代基因技术的发展、医疗条件的改善,人的预期寿命会延长,是在长达几十年、上百年的时间里,个人购买了一份商业养老保险以后,交给保险公司,这里面既要考虑长寿风险,又要考虑经济因素的变化,包括汇率、利率、国债收益率以及死亡率等这些因素的变化。分析一个市场,如果是三年以内的时间市场变化,很容易分析变化趋势是什么样的,超过十年、二十年,这就要求很高的技术。其中精算技术,是人身保险发展的核心技术。我国虽然这几年精算技术有了长足进步,但是跟美国、英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

  二是人才短板。经营商业养老保险专业性非常强,这些技术既要靠人去掌握,又要靠人去开发,所以人才发展是我国的第二个短板。我国的大学开保险专业的不多,开精算专业的更少。所以我国的大学,应该更多地开设保险专业,尤其开设精算专业,为保险业提供更多的人才,以解决国内精算人才紧缺的问题。

  三是规制短板。尤其是监管部门,尽管我国努力探索对长期风险监管的规制,但是这个探索需要一个时间过程。

  在商业养老保险方面,产品设计定价上是比较保守的。这种保守当然对于稳健经营,对于防控风险有它的积极作用,但是保守的另一面是创新能力不足,产品的多样化满足不同层次人们对商业养老保险需求,就显得不够。所以,个性化、差异化的产品比较少,产品同质化的现象还比较严重。

  2.行业外部制约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三方面原因

  一是社会商业保险意识还不够高。大多数人可能都认为商业保险是一种消费,对商业保险的认识还不够深,全社会的商业保险意识还不够强,这是影响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一个外部因素。

  二是政策支持的力度还不够大。从目前的商业养老保险来看,有一些政策支持,但是从国际经验来看,利用一定的税收政策支持,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来撬动商业养老保险这个大市场,是一条国际经验。这次文件写进了这个政策,而且要求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尽快落地。

  三是虽然人均GDP达到了8000美金,但中国还有几千万贫困人口,低收入的人口还占有一定比例。从整体来看,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能力还不够强。

  五、加快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要抓好“两个落实”“两项建设”

  第一个“落实”,就是要抓好《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首先要把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快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组织全行业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二是要加强对这个文件的全社会宣传和引导。三是要抓好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个“落实”,就是抓好既定政策的落地落实。《若干意见》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提出了若干支持政策。怎么抓好这些政策的落地落实,是当前的一项紧要任务。加快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试点落地,抓好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支持政策的落地,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政策落地等,已成为当前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关键所在。

  第一项“建设”,是要抓好保险行业的能力建设。集中是两个方面:一是技术能力建设,既要对现有精算技术进行完善,又要根据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实际,不断发展新的商业养老保险的精算技术。二是人才建设,要加大引进商业养老保险的专业人才,人才既要引进又要加大培养,积极与大专院校与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沟通协商,争取这些部门对培养商业养老保险的人才能够加大一些力度。

  第二项“建设”,是要抓好商业养老保险监管的规章制度建设,即规制建设。

  六、我国将建设“多层次、可持续”的养老保障体系

  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一般都是采取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养老责任的一个养老保险体系。1994年世界银行把它称之为三支柱体系。第一支柱就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就是企业年金,第三支柱就是商业养老保险,当然也包括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符合养老金特征的金融产品。

  第一支柱主要是由政府发起并承担责任。第二支柱一般是由企业发起,并承担养老责任,通常都是由企业和企业的职工来共同缴费。第三支柱一般是个人自愿建立的养老计划,完全由个人来缴费。从目前国际上来讲,普遍认为这样一个养老保障体系是比较合理、可持续的。

  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建立了养老保障体系,是先从基本保障制度建立开始的,到目前为止,实行政府、企业、个人三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养老“全覆盖、保基本”的目标基本实现。但是二、三支柱发展相对滞后,距离“多层次、可持续”还有一定的差距。

  七、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是相互联系的,都是养老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它们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个人提供养老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们的本质没有区别,是一致的。但从形式看,它们还是有区别的:

  一是发起的方式不同。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发起,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发起,比如说企业年金当前发展过程中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这个企业不发起,这个企业的职工是不能建立企业年金的。那么,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是个人发起。

  二是责任主体是不同。基本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政府,企业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企业,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个人。

  三是缴费的方式不同。基本养老保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但它是强制性的,是国家通过立法或者建立规章制度的方式强制。企业年金缴费也是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但它是自愿缴费。企业年金的缴费,企业的工资总额5%是可以税前列支,个人工资的4%的也是税前列支。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是个人缴费,目前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可以看出它们的区别。

  八、商业养老保险与银行储蓄的联系和区别

  银行储蓄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都是金融产品,本质都是为应付将来的不时之需做的一种准备。银行储蓄与商业养老保险的本质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银行储蓄虽然也有定期,但其期限是确定的。还有活期,活期是不确定的。商业养老保险是长期锁定的。二是银行储蓄如果是活期,可以随时领取;如果是定期,到期可以领取。商业养老保险是可以终身领取的,一直伴随到一个人的生命终结。三是银行储蓄是个人财富,归属非常明确。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归属也很明确,它的定价原则和基础是大数法则,所以它具有互助共济的功能。四是商业养老保险是以合同方式订立的,是一种契约关系。

  从这四个方面可以看出商业养老保险和银行储蓄的区别:一是长期锁定。二是终身领取。三是互助共济。它依据的是大数法则、精算技术,银行储蓄不需要大数法则,也不需要精算技术。四是合同形式。这是商业保险与银行保险的联系和区别。

  银行储蓄跟个人商业保险的区别还有一个,收益的不同。尽管银行也是保证的收益,但商业养老保险是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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