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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当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入全面改进阶段,为进一步明晰征管规定,简化办税流程,确保改革试点平稳运行,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简化或明确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简化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或者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时所需提供的项目在境外或者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明确境外单位和个人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需提交的备案资料。
 

  (二)明确部分政策的执行口径
 

  1.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发包方从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按照实际收到的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明确纳税人无论以长租或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3.明确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扣缴境外单位的增值税。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明确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明确纳税人代理进口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6.明确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对于无法收回的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可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三)进一步扩大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于2016年7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自2016年8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试点范围为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试点3个月以来整体情况平稳顺利,税务总局决定将试点范围由91个城市扩大至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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