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0〕26号)的规定,本市2011年11月28日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以下简称114号文)已执行到期。考虑到国家自2016年5月1日起已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114号文中有关“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已自动失效,但涉及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仍然有效,经研究,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家税务局重新起草了《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明确继续执行114号文中有关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