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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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率
科学性
全面性
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自1984年审议通过后,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在标准规划、监督管理、工业和城镇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制度措施,深化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近年来,我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力度不断加大。环保部副部长赵英民介绍,通过“十二五”时期的努力,尤其是2015年“水十条”发布以来,我国的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今年1-9月份,全国有监测数据的1922个监测断面中,1351个水质是Ⅲ类以上,占70.3%,同比增加4个百分点;166个是劣Ⅴ类,占总数的8.6%,同比减少1.2个百分点。
赵英民指出,尽管水环境不断改善,但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环境需求相比,仍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专家指出,水污染防治法执行过程中,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企业违法排污现象屡禁不止。同时,我国在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着末端控制污染为主、源头预防不够;流域管理上“条块分割”、区域管理上“城乡分割”、同一流域水源功能管理上“部门分割”的“九龙治水”现象。
全国人大于 2015 年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列入立法计划。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统筹协调,系统考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地表水与地下水并重,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经济等多种手段。
针对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草案提出,着重强化地方责任,完善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严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等的处罚力度。
对违法排污企业来说,可能面临更高的罚金。例如现行法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除限期拆除外,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将把罚金提高到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同时,草案强调理顺和协调水污染防治监管制度体系,将推行排污许可制并确立其核心地位,完善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作为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强其与水环境质量目标的衔接。
草案强化落实各方责任,将通过加大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评估和追责力度,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最终有望实现中央与地方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协调发力,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尽责,社会和公众全面参与,共同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