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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解读

2017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围绕有关热点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8日接受记者采访详解办法新看点。

时隔13年修新规剑指专家评审不公

此次修订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系2003年由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之所以修订是因为随着实践的发展,原《办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管理要求。

这位负责人强调,一方面,为了贯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评审专家管理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评审专家进入、使用、退出机制,明确专家评审工作纪律和要求、专家回避情形、专家对评审报告的争议处理、专家名单保密与公告要求、专家履职情况记录、专家库动态管理等内容。

另一方面,旨在解决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适应政府采购管理环境的变化,针对专家权责不对等、专家不足,以及少数专家不专、不公等现象制定完善措施。

据介绍,此次修订主要是规范了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抽取与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主要为六大方面,调整《办法》适用范围、严格专家资格条件、建立专家退出机制、细化随机抽取规定、加大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力度、明确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主体和标准。

四项新规确保专家公正独立评审

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新办法明确了评审专家应该具备的条件。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保证专家公正独立评审,新办法做了具体规定: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要求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书面说明情况;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评审专家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专家徇私舞弊将依法严惩

评审专家存在不良行为,将如何监督惩戒,新办法作出规定: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为保证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新办法提出四项举措加强评审专家管理:

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二是专家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拒不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等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是将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专家聘用、解聘相衔接。

四是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义务,重申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规定。

这位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财政部将依规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国家评审专家库和中央本级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推进评审专家全国资源共享。地方财政部门要尽快制定本地区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并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完善本地区评审专家库,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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