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性
责任心
高效率
科学性
全面性
11月27日,《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正式发布。该条例自2017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委员赵建平介绍,这部条例基本原则是“既新又宽”。新,就是政策条文新,吸纳了最新的政策成果,坚持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坚持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努力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形成新的增长动力源泉;宽,就是从有利于创新、有利于人才干事的角度尽量减少限制,放开、放手科技人员,同时也从问题导向出发,很好地回应了我省科技人员、科研机构、各类企业反映最急迫的问题需求。
一、为科技创新提供法制保障迫在眉睫
创新驱动发展“决定中华民族前途命运”。
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系列重要文件,强调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两个轮子”一起转。为贯彻党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省的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科技供给,制定《条例》非常必要。
目前,山西省经济发展存在着结构不合理、创新能力不足、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企业主体作用不突出等问题。促进科技创新已成为我省适应经济新常态、摆脱资源困境、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发展战略。2015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制定了《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山西行动计划》等政策文件,有力地推动了我省的科技创新工作,上述政策精神亟待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科技创新,法治先行。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修改,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随后广东、重庆、江西、辽宁、湖北、甘肃等省市先后制定了促进科技创新的地方性法规。从山西省的立法情况看,制定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滞后于时代发展和形势要求。因此,制定本条例为科技创新提供法治保障是促进我省科技创新的需要。
二、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文“亮点”颇多
《条例》共八章三十七条,在突出政府引导功能、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加强平台与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均提出了新的规定,并且把创新券制度、成果转化引导、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等具有山西特色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文,可谓亮点颇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强化科技创新人才供给
全国科技创新大会提出“一切科技创新活动都是人做出来的。我国要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关键是要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人才队伍.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和潜力。”
《条例》通过以下几方面措施落实大会精神:
一是明确了政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完善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政策,为创新型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岗位聘用以及出入境、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二是建立多元化的人才评价机制。《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以市场和社会评价为主。
三是明确高校人才培养的创新创业导向。《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可以整合校内资源,建设科技产业培育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基地,并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企业孵化服务。
四是允许科研人员离岗创业,进一步发挥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作用。《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经本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离岗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二)改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一是项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条例》规定了项目申请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工作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制。
二是科技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条例》规定科技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享有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计划执行权、科研人员聘用权、经费支配权等科研自主权,并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明确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权。
三是建立科研人员的容错机制,营造宽松的科研氛围。《条例》规定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经专家评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予以结题。
四是对劳务费与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进行规范。《条例》对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辅助人员的劳务费,以及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等进行了规范,放宽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三)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导向
一是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成果享有的权益,并允许科研人员与所在单位约定科研成果的归属。《条例》规定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科研人员可以与单位约定归属。
二是加大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奖励力度。《条例》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采取成果入股、折股或者收益分成、股权奖励等方式对完成职务成果的科研人员进行奖励。
三是允许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奖励。《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
(四)加强科技创新保障
一是明确政府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策、规划、资金、人才、场所等方面支持建立各类公共科技创新平台。
二是建立健全科技投入体系和保障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对科技创新投入统筹安排、优先保障。
三是细化了政府对科技创新的扶持措施。《条例》对政府扶持科技创新的产学研合作、科技金融、科技税收优惠等措施进行了规范,同时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两级政府每年可以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创新券、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
(五)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促进科技创新,必须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为此,《条例》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在总则部分规定科技创新促进活动应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政府引导扶持、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是规定企业可以通过人才和项目相结合、公开招标、设立省外研发机构等方式引进科技创新人才、所需费用可以列入经营成本;
三是鼓励企业的科技创新投入,《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绩效等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三、政策体系配套法律法规,打出创新环境“组合拳”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厅长谢红表示,她将代表省科技厅就深入贯彻落实好《条例》,着力推进山西省科技创新工作。
11月13日,省政府出台了《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二十四条”。如果说,条例是从立法层面为科技创新提供法律保障,那么,《若干政策》就是为落实《条例》采取的具体措施。
加上省十一次党代会以来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方案》《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14个配套文件等政策,我省已经构建形成了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打出了营造最优创新环境的“组合拳”,充分表明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的坚强决心和坚定信心。
在具体内容上,《若干政策》紧扣《条例》要求,拿出了含金量十足的措施。
如,为落实《条例》中关于强化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若干政策》提出对新设的省级科技创新领军、重点、培育、区域团队,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为落实《条例》中关于强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有关要求,《若干政策》提出对新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中心给予20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建的上述省级平台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等。
为落实《条例》中关于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要求,《若干政策》提出对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省内转化、产业化的省内企业,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
为落实《条例》中提出国有企业应当安排资金用于研究开发的要求,《若干政策》明确将对研究开发投入强度排名前十的予以奖励,等等。
谢红相信,这个政策的出台将会有效推进《条例》落实,让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在科技创新实践中既有成就感、又有获得感。
科技厅已经把《条例》的宣传贯彻列入2018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决心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具体落实,为全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