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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意见》

  一、《意见》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人口生育政策调整、户籍制度改革以及人口流动和适龄人口规模结构改变,城镇人口快速增长,学龄人口进入了新的上升期,城镇基础教育资源供给明显不足,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相对滞后,中小学“大班额”现象突出,普惠性幼儿园学位紧张,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压力巨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位的需求与现有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突显。预计未来3—5年我省将会分别迎来适龄学生入园和入学的高峰期,解决城镇基础教育学位不足问题已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二、《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
 
  《意见》提出以城镇住宅小区、城市发展新区、老城改造区、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聚集区、产业聚集区、商业区等学位紧缺地区为重点,新建、改扩建一批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确保满足适龄儿童及学生学位需求,切实消除大班额。到2020年,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98%以上和92%以上,各地公办幼儿园占比达30%以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比达80%以上。全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毛入学率达100%,巩固率达到95%以上。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提升幼儿园保教品质,建成更多条件良好、管理规范、科学保教、幼儿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幼儿园。坚持育人为本,进一步加强学校内涵建设,建成更多理念先进、特色鲜明、管理规范科学、信息化水平高、师资队伍优良、学生发展全面的现代化义务教育学校。
 
  三、《意见》对增加中小学幼儿园学位供给采取的措施
 
  《意见》要求各地做好统筹谋划,科学计算学位需求缺口,编制学校布局建设规划,解决落实好教育用地等问题,加快学校校舍建设,确保规划建设学校如期建成交付使用。
 
  1.科学测算需求。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以城镇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千人学位数分别不低于40座、80座、40座为标准,统筹考虑常住人口规模、学龄人口变动趋势、计生政策调整、现有教育资源状况、地理环境、交通条件、幼儿园和中小学校服务半径、建设标准和教学保障能力等因素,对区域内未来5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学龄人口时间空间变化情况开展科学预测,对城区、乡镇等区域尤其是城区的新增学位需求和缺口情况进行分年度、分学段全面测算,列出需求清单,作为教育基础设施分期规划建设的依据。
 
  2.编制建设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7)48号)和《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2017一2020年)》(粤教基〔2017〕14号)要求,在科学测算学位需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地区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学位配置。要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充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编制未来5年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调整优化布局,明确规划年限内的建设用地安排,确定分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及其空间分布和建设时序,实现专项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规划的协调统一。在合理布局的前提下,每个街道至少建设一所公办幼儿园。鼓励老城区采取高中学校外迁、初中学校利用高中学校校舍、小学学校利用初中学校校舍梯次补位的办法,扩大城区学校办学空间。在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生源有保障的乡镇或较大的村规划设置寄宿制学校,满足偏远地区学生的寄宿需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必须举办为公办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专项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做到一县(市、区)一规划,经地级以上市政府审定后于2018年7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3.落实教育用地。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常住人口规模,结合幼儿园、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动态分析并科学测算区域内教育设施用地的供需状况,合理预留教育设施发展空间资源,确保学校建设用地需要。要按标准足额预留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幼儿园、中小学校建设用地,没有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教育设施用地的居住建设项目,不得通过规划审批。通过区域统筹等方式,综合考虑解决未达配建要求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小规模居住区适龄儿童的入园入学需求。通过置换和拆并整合等方式,结合城区“三旧”改造和区域用地功能调整,确保老城区幼儿园、中小学校用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城镇新建中小学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市、县统筹解决。在编制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时,新增用地指标、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节余的指标优先用于学校建设用地。支持利用现有学校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中小学教育设施,对学校周边长期闲置或待开发土地,要优先规划为学校增容预留用地,并实行教育用地储备制度,将规划预留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建设用地限期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范围进行储备管理。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项目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确保幼儿园、中小学校建设需求。对纳入规划建设的幼儿园、中小学校要及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完善相关用地手续,依法做好确权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4.加快校舍建设。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专项规划,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台账,落实责任分工,确保规划建设学校如期建成交付使用。要优化学校建设项目选址,加快推进征地报批;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实行联审或“一站式”审批,提高审批效率。要督促建设单位加强项目建设和进度管理,严格执行中小学和幼儿园相关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确保新建和改扩建的中小学、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均运动面积等各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配齐配足教学及辅助用房。
 
  四、《意见》提出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的方法
 
  《意见》提出各地要创新办学模式,鼓励多元化办学、改进办学模式、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要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育质量评价。
 
  1.鼓励多元化办学。各地政府可通过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问题;支持各地政府以出租闲置土地、校舍等方式参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各地政府合作举办公办性质的中小学校。支持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幼儿园、中小学校。
 
  2.改进办学模式。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多校协同、区域组团、同学段联盟、跨学段联合等多种办学模式,以小学、初中为主体,组建横向连通和纵向贯通的学区与集团。按照地理位置相对就近原则,将辖区内相同或不同学段的学校组建成学区,促进学区学校间优势互补;以优质品牌学校为龙头组建办学集团,带动区域内薄弱学校和新建学校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模式优势和优质品牌学校示范辐射作用,通过输出先进办学理念、成功管理模式、丰富课程资源、有效教学模式、优秀教师团队等方式,增强薄弱学校造血机能,形成合作共建机制,实现以强带弱,整体提升办学质量,增加优质教育资源总量。在办好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做好义务教育对口直升高中工作,提高高中指标到校比例,加强学校管理融合、课程教学衔接、教师资源统筹安排、招生升学方式对接等改革实践。
 
  3.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教育宽带网络提速扩容工程。加快推进省级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尽快建成覆盖全省中小学校的教育资源服务体系。开展“一校带多校、一班带多班、一师带多师”的教学教研模式,推进优质教育数字资源在乡村中小学校(教学点)的深入应用。构建教育信息化发展的骨干体系,推动各地建设一批智慧校园和信息化中心学校。探索建立智慧教育创新示范培育和成果推广机制,每年培育一批示范成果进行推广。遴选一批区域和学校,探索利用信息化推动教育优质发展、特色发展,开展基于智能信息化环境的课程改革、教与学方式变革、评价方式改革、教师专业发展、教育科学决策等智慧应用探索。
 
  4.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制定幼儿园保教质量标准,加强幼儿园保教指导,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机制,切实落实科学的保教理念和方法,着力消除幼儿教育“小学化”现象。加强义务教育课程体系研究,进一步优化课程结构、课程内容、课程设置和教学时间分配,提高课程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进国家课程校本化,加强学科内及学科间的整合,发挥综合育人功能。积极推进中小学地方课程(专题教育)和校本课程的整合,系统设计中小学地方综合课程、综合实践和创新教育课程,增强课程的基础性、适宜性、可选择性和教学吸引力。研究制定中小学学科质量标准和常规教学管理规范,建立完善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教学改革模式。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注重因材施教,倡导采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式,关注每一个学生的成长,改进优异学生的培养方式,建立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机制。大力支持学校开展综合实践活动,为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提供机会。
 
  5.改进教育质量评价。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建立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促进各类幼儿园自主发展、内涵发展、科学发展,切实提高办园质量。构建体现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科学多元的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对教育质量实施年度动态监测,定期发布教育质量监测年度报告。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方面全面发展。完善评价考试制度,充分发挥评价考试的导向作用,引导课程改革健康发展。健全促进教师发展和改进教学实践的评价体系,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促进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五、《意见》关于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素质的办法
 
  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教师是关键。《意见》从足额配置教师资源和促进教师专业两方面入手,着力解决教师着力解决总体超编但学科结构性缺员和教师专业发展支持体系建设等问题。
 
  1.足额配置教师资源。建立完善符合教育现代化要求的教职员编制标准和岗位设置标准。加大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和跨区域调整力度,坚持省级统筹、市域调剂、以县为主、动态核编,定期根据编制标准和生源状况核定教职员编制。乡村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学、教学点教职员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实行教职员编制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教育教学规模和教师队伍结构要求统筹分配各学校教职员编制,报同级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及时足额补充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教师,着力解决总体超编但学科结构性缺员问题。加强编制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职员编制。探索在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利用精简压缩和事业单位改革等方式收回的编制,建立临时周转编制,对新设立的或满编超编的幼儿园、中小学确需补充教师的,优先使用临时周转编制予以保障。推动教师编制配备和购买工勤服务相结合,满足教育快速发展的需求。编外临时聘用人员,由县级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保障相应待遇。民办幼儿园和中小学要按照有关规定聘用符合条件的教职员,逐步改善和提高教师、保育员的工资待遇。深入推进县域内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行校长任期制、教师聘期制管理,推动城镇优秀校长、教师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实施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制度改革。
 
  2.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加强教师专业发展支持体系建设,鼓励各地整合教师培训机构、教研室、教科所(室)、电教馆的职能和资源,按照精简、统一、高效原则建设研训一体的教师发展机构,更好地为区域教师专业发展服务。积极推进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推进名校名师带动薄弱学校共同发展。引导各学区和集团通过骨干教师流动、学科基地建设、联校教研等形式盘活骨干教师资源。深入实施中小学“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加强名校长、名教师等领军人才和骨干教师培养。注重发现和培养一批进取意识和创新能力强、教改成果突出的中青年领军人才,形成人才辈出的良好局面和合理的人才梯队。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
 
  六、《意见》的落地实施
 
  《意见》要求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要明确部门职责,要健全财政保障机制,要强化督导考核,确保规划增加的学位落实到位,确保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比例达标,确保各项支持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促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可持续发展。
 
  1.统一思想认识。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发展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规划增加的学位落实到位,确保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比例达标,确保各项支持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促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可持续发展。
 
  2.明确部门职责。教育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履行教师的招聘录用、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幼儿园、中小学校教育设施建设项目立项。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建设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落实财政资金投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定学校各类岗位设置总量和职称评聘的宏观管理服务监督。国土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做好土地储备、供应、核实、确权和发放土地使用证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确保配套设施按照标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3.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和各类教育预算拨款制度,健全各级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确保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要统筹各级财政教育经费,将符合条件的学校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建设规划按进度实施。加强学校财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执行,严格预算监督,并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4.强化督导考核。各地要将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列入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予以推进,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机制,定期开展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任务如期完成。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核评价体系,开展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结果,强化督导结果运用,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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