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办法》的意义
当前,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对经济运行机制、社会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能力产生重要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一系列重大政策,大数据已经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动力,有力促进了生产组织方式的集约和创新,推动经济社会深刻变革。
气象事业发展已融入到政治、经济、民生等各领域发展中,为充分利用气象数据规模优势,适应我国大数据发展战略的迫切需求,推动气象数据资源汇集共享,实现数据规模、质量和应用水平同步提升,更好地发挥数据资源的战略作用,发掘和释放数据资源的潜在价值,更加科学地为国家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和社会民生等做好气象预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相关规定,中国气象局
研究制定了《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面向全社会公开发布。
《办法》出台的法律法规依据
制定出台《办法》,是落实《气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举措。《气象法》第15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第16条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2015年施行的《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第14条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资料汇交共享平台,并制定数据汇交制度;第15条规定,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确需建站获取资料的,建站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2017年修订后的《气象
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4号令)第13、14条,重申了《气象法》的有关规定。 《气象法》赋予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的社会管理职责。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研究制定的《办法》,规范了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工作,完善了气象
行业管理的制度体系,为进一步促进气象数据资源汇集整合、有序共享奠定基础。
避免资料汇交不够规范、资料共享出现障碍的现象
中国气象局历来高度重视气象数据的开放共享。2015年中国气象局出台《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发布《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共享目录(2015年)》,依托中国气象数据网作为公共气象数据服务平台,向全社会免费提供5大类30余种基础资料产品和960种卫星遥感数据产品,总数据量3PB,成为首个向全社会开放专业数据的国务院部门。2016年中国气象数据网用户注册数达到16.2万,访问量突破5800万次,为349家企业及690项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提供数据服务,产生1.31亿元经济效益,较2015年增长26%。
中国气象局的气象资料共享政策举措有力支撑了各
行业部门、科研教育机构以及社会企业和个人开展公益性开发、创新应用和气象信息服务,促进了气象服务市场的快速发展。
同时,基于水利、海洋、农业、公路、高铁、航空、风电等气象服务以及业务科研需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个人等开展的气象探测活动也不断增多,而且一些智能手机、智能可穿戴设备、空气果等室内外微型气象探测设备也可随时随地开展气象探测,这些探测活动均产生大量气象资料。此前,尚无统一的资料汇交规范和汇交途径进行收集整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数据资源的集约整合和共享应用,影响了其潜在价值的发掘和释放。中国气象局有责任、有义务去集约统筹这些气象数据资源,提供更加广泛便捷的共享应用,进而加强气象数据资源与其他
行业数据的融合,实现从“数据服务”到“资源服务”的升级。
《办法》制定过程
中国气象局于2015年上半年正式启动《办法》编制工作。《办法》起草过程中先后调研了国家地质、海洋、农业等部门相关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多次组织专家研讨修改,广泛征求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以及环保部、水利部、民航局、海洋局、北京大学等37个
行业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意见,并通过中国气象局门户网站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认真汇总
分析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和合法性审查后形成了《办法(送审稿)》,于2017年3月28日经中国气象局2017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至此正式印发实施。
《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15条25款,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职责分工、汇交内容、汇交方式等。适用范围规定了应当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主体范围,包括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等。职责分工明确了国务院、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和省级气象信息业务部门的收集、整理、服务职责,以及政府其他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等汇交主体在汇交资料时所应享有权利和义务。汇交内容和汇交方式明确了汇交资料所应包含的数据和文档内容,以及汇交资料的途径和手段。
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获得的探测资料在汇交范围之列
依据《气象法》,《办法》中明确了气象探测的含义,即“气象探测是指利用科技手段对大气和近地层的大气物理过程、现象及其化学性质等进行的系统观察和测量”。根据“气象探测”的含义,《办法》明确地阐述了
行业部门、企业及个人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原则。一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汇交气象探测资料;二是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三是鼓励
行业部门机构与气象部门交换其他相关资料,鼓励企业和个人汇交移动终端设备、智能可穿戴设备、室内外微型探测设备等获取的气象相关信息。目前,我们正在与中国科学院、墨迹天气公司等单位、企业沟通联系,开展资料汇交共享工作。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气象爱好者自建的“个人气象站”或“家庭气象站”,产生了大量的气象数据信息,是了解掌握百姓身边的气象条件的必要补充,为气象信息服务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数据支撑和校正手段。我们非常鼓励并期待气象爱好者能够共享他们的成果,为气象预报更好服务社会民生贡献一份力量。
汇交的方式和程序
《办法》结合各主体开展气象探测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汇交方式和程序分别进行了说明。一是气象部门所属台站,按照现有业务规定继续实时汇交资料;二是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按照约定的方式,一般为数据专线,开展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工作,并可协商交换共享其他资料;三是其他组织和个人,主要通过中国气象数据网的汇交平台注册后实时或定时汇交,该平台功能将于6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同时,还将升级中国气象数据网手机APP,供大家随时随地分享相关气象信息。不能通过以上方式汇交的,可每年通过邮件寄送或网络传输的方式,汇交上一年度气象探测资料;未汇交历史气象探测资料的,可通过邮件寄送或网络传输的方式,一次性汇交至气象信息业务单位。国家和省级气象信息业务单位会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地址及联系人信息。
激励(或惩罚)措施
按照《办法》规定的气象探测的含义,凡是从事气象探测的,都应当汇交所获取的气象资料。在实际工作的实施中,在各
行业部门、机构方面,我们更鼓励其与气象部门双方能充分沟通协商,充分了解对方的需求并发挥双方的优势,交换共享资料,实现互补共赢;在企业和个人方面,我们鼓励他们能够汇交包括移动终端设备、室内外微型探测设备等在内的各类气象相关信息,在汇交的同时也可以更多地使用大家汇交来的数据资源。近期,将逐步建立汇交资料认证制度,获取知识产权保护(DOI号),并实现对汇交主体的积分奖励,纳入气象信息服务的信用评价体系。后续,我们将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平台,规范数据交易及收益分配等,使汇交主体可以获取经济价值等方面鼓励,进一步提高汇交和共享积极性。
该《办法》未涉及罚则。但在《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中,对从事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不按要求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行为,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处罚结果将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多个渠道汇交气象探测资料对气象工作的重要意义
《办法》完善了气象数据多渠道常态化汇交机制,是落实气象
行业社会管理职责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部署、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的重要举措,将对未来气象信息产业产生重要影响。 推进多渠道收集气象探测资料,将有利于集约利用社会资源,促进数据资源整合,真正发挥气象大数据的应用价值。同时,通过推进气象大数据的开放共享应用,提高信息资源供给能力,解决用户“不愿接入”的顾虑、“不会融入”的困惑,激活众创发展、众智创新的热情,逐步形成气象大数据开发应用的众智众创生态环境。 推进多渠道收集气象探测资料,利用机器学习、深度学习模型等人工智能技术,充分挖掘海量信息,将有利于推动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气象智脑”建设,助力“智慧气象”发展战略,为智能化气象灾害识别和气象预报预警、为全球和区域范围的气候事件监测、气候变化
分析和预测提供有力支撑。
推进多渠道收集气象探测资料,推进气象大数据与多领域数据的融合应用,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军民融合、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等国家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气象大数据在政府治理体系中的作用。 推进多渠道收集气象探测资料,将有力推动“互联网+”气象服务的发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聚焦社会民生与经济发展,最大限度发挥气象数据资源的效率和效益,让人人、时时、处处都能享受到优质满意的气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