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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和具体过程
 
 “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是2017年下半年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的要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方案》(闽政办〔2017〕82号)的部署,省法制办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对我省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经省政府决定,废止《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11件省政府规章。
 
  二、本次清理工作的标准
 
  本次清理工作主要依据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重点清理以下两类问题:一是规章中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的规定;二是规章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
 
  三、废止《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理由
 
  2017年4月23日印发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在矿产资源开采环节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按照清费立税原则,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改变税费重复与功能交叉情况,规范税费关系。本办法已与国务院规定冲突,为此,予以废止。
 
  四、废止《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的理由
 
   2017年6月1日《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近年还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家安全法》、《反恐法》、《刑法修正案九》等一系列涉及网络管理的法律,本办法是90年代末出台的省政府规章,其规定的计算机机房安全等级证书的行政审批、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管理等主要制度与国家规定不一致,和现在的网络安全管理形式不相适应,为此,予以废止。
 
  五、废止《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理由
 
  2015年8月1日《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正式施行。《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涵盖了本办法的主要制度,为此,予以废止。
 
  六、废止《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2014年进行了修订,将政府的全部收入纳入了预算管理,本办法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冲突,为此,予以废止。
 
  七、废止《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的理由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涵盖农药登记、农药生产、农药经营、农药使用、农药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全面确保农业生产用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根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农业部陆续出台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五个配套规章和《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限用使用农药名录》等农业部公告,更加系统、具体地明确了主体责任、要求和做法,详细规定了农药各个环节的操作规程,对农业生产更加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本办法与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配套规章,在管理体制、行政许可等方面规定不一致,不再适应当前农药管理需要,为此,予以废止。
 
  八、废止《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理由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及民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我省已经制定相关政策结束了城乡低保分别运行的状态,建立了统一、完善的城乡低保制度,2001年7月9日出台的本办法与现行规定不相适应。同时,本办法与201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内容也不一致,为此,予以废止。
 
  九、废止《福建省“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理由
 
  答:2011年12月1日《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施行。《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经覆盖了本办法的主要制度,为此,予以废止。
 
  十、废止《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理由
 
  答: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福建省政府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72号)也已取消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并规定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同时,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7〕10号)确立了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事项管理制度。本办法确立的主要制度已经与上述相关规定冲突,为此,予以废止。
 
  十一、废止《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理由
 
  答:《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已于2017年7月21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食品品种目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制度与《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不一致,为此,予以废止。
 
  十二、废止《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理由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规定,取消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本办法关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相关建设活动”等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符合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制度与上位法不一致,已不符合目前监管的实际情况,为此,予以废止。
 
  十三、废止《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的理由
 
  答:2016年4月1日《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正式施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已经涵盖了本办法的主要制度,为此,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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