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文件
近年来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各类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兴起。全国农户家庭农场已超过87万家,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188.8万家,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38.6万个(其中龙头企业12.9万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115万个。
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期,亟需引导扶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十三五”
规划纲要、2016年中央1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出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
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与国家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政策落实与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对此,发挥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以及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四个方面。
全方位政策支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保险、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进行了配套整合和适当延伸:
——完善财政税收政策。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改善金融信贷服务。综合运用税收、奖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
——扩大保险支持范围。在粮食主产省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大灾保险试点,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
——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创建等给予适当奖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
——支持人才培养引进。培养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引进各类职业经理人。
重点在金融、保险、用地三方面加大政策力度
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突出困难,意见重点在金融、保险、用地等方面加大了政策创设力度。
金融方面,意见提出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通过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和补贴等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
保险方面,在粮食主产省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大灾保险试点,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
研究出台对地方特色优势农林产品保险的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稳步开展农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等。
用地方面,允许各县(市、区、旗)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等。
既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能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