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
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前门”
试点的目的,是指导地方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同时,立足我国国情,
研究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打造中国版的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
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举债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优先选择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两个领域试点发行,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本地区实际,探索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有利于依法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前门”,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加大补短板力度。同时,也有利于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此次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明确了不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的偿债资金来源,探索实现不同类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封闭”运行管理,有利于锁定风险范围,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有利于丰富地方政府债券品种,提高专项债券流动性和市场化程度,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发展和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
项目须能产生稳定现金流
通知明确,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由省级政府发行,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相关专项债务的,依法由省级政府代为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转贷市县使用。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专项债务管理规定,审核确定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组织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承担专项债券的发行前期准备、使用管理、还本付息、信息公开等工作。
在债券规模上,要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各地试点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规模,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
在项目安排上,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筹集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且现金流应当能够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在发行方式上,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严格对应项目发行,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严禁将债券对应资产用于企业融资担保
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加强管理,为今后到期专项债务偿还提供有力保障。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同步组织建立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实现对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动态监测。
同时,要强化管理,合规使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
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