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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规模和效益显著提升,促进了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推进了“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但同时,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去年以来,非理性的对外投资快速增长,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国有资产安全等方面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隐患。2017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进行了全面部署。《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合理把握境外投资的方向和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实施意见》全面贯彻《指导意见》精神,明确了境外投资的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制定了配套措施,明确了工作责任,旨在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推动我省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与投资目的国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3个部分,共10条。
第一部分: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
1.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即鼓励类,包括:基础设施、产能和装备、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能源资源、农业、服务业等六类境外投资。
2.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即限制类,包括:赴未建交、发生战乱或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等五类境外投资。
3.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即禁止类,包括: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赌博业、色情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五类境外投资。
第二部分:加强境外投资分类指导。
4.引导支持鼓励类项目。在政策资金、贷款贴息、保费补助、项目用汇、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保障。重大项目优先纳入省“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重点项目库,优先纳入徽商大会、境外安徽周、省级经贸代表团出访等活动对外宣传推介,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5.审慎参与限制类项目。提示省内企业审慎参与限制类项目,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必要指导。未经核准的限制类项目,资金不得汇出。经核准的限制类项目,金融监管部门应督促相关机构认真履行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
6.严格管控禁止类项目。境外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备案、转报禁止类项目。金融监管部门应督促相关机构排查禁止类项目,坚决杜绝禁止类项目资金汇出。
对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财政性资金不得支持,不得纳入省“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重点项目库,不得纳入徽商大会、境外安徽周、省级经贸代表团出访等活动。
第三部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7.加强全过程监管。加强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对违规投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指导省内企业加强对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决策前风险评估、资本金、审计等制度。
8.提高服务水平。强化省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和服务功能,开展境外投资专题培训,支持中介机构发展,简化企业人员出访审批程序。积极发展对外友好关系,加强与境外投资重点国家联系,构建多层次对外合作交流平台。
9.强化安全保障。及时警示和通报有关国家重大风险,提出应对预案和防范措施。加强我省公民和机构海外领事保护工作,督促企业加强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安全风险评估,提升企业境外投资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10.树立正确义利观。引导企业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注重资源集约利用和生态环保。鼓励企业提高本地化水平,促进当地就业和经济发展。加强境外投资企业间的协调,防止无序和恶性竞争。做好政策宣传,及时准确发布信息。
三、政策亮点
一是明确政策导向。从政策引导、项目审批、资金汇出等方面提出分类贯彻措施,确保国家境外投资政策落实到位。二是优化管理服务。从项目监管,综合服务、安全保障、义利观等方面提出支持保障措施,确保“一带一路”建设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