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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深化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挖掘社会领域投资潜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2017年3月,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 (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我省结合当前现行的改善营商环境、扶持民营经济,以及鼓励社会领域产业发展等相关政策和规划,制定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以国务院《意见》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渠道、认真落实土地税费政策、大力促进融合创新发展、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等7个部分,45条措施。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根据全省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社会领域投资环境、特点等,综合提出了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方向性要求和遵循的原则。

(二)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在国家《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医疗卫生、教育、养老服务、文化、体育等5个领域、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放宽行业准入的具体措施。

(三)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渠道。通过PPP方式、政府资金引导、落实国家融资政策、知识产权质押、加强与资本市场对接等政策措施,多渠道为社会领域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四)认真落实土地税费政策。通过调整规划、实施差别化用地、合理确定用地价格、支持利用闲置资源、落实税收价格优惠政策等措施,为社会领域企业降低运行成本。

(五)大力促进融合创新发展。通过鼓励和支持利用资源优势、推进融合发展等政策,促进社会领域创新发展模式,培育新兴业态。

(六)加强监管优化服务。通过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程序、完善行业管理规定、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统计监测机制、加强宣传引导等措施,切实有效地为社会领域企业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下一步,我省将着力推进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政策发挥实效,真正实现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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