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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背景依据

民间投资是促投资稳增长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省民间投资发展势头良好。“十二五”期间,全省民间投资年均增长22.9%,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提高到72%,高于全国7.8个百分点。但是去年以来,民间投资增幅回落、占比下降,企业投资意愿和能力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优化投资环境,充分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员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4个部分、10条措施。一是简化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核查,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清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明确办理时限。二是强化引导,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省“三重一创”等政府性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支持民间投资创新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三是降低成本,增强民间投资动力。努力破解融资难题,降低项目建设和运行成本。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对企业抽贷、压贷、断贷等融资难题。四是守信履约,切实规范政务服务行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研究制定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着力破解“亲而不清”“清而不亲”等问题。

三、政策亮点

《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政策引导,突出优化环境,突出可操作性,结合我省实际,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创新:

一是在优化投资环境方面:全面梳理公布“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编制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制定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规范,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端推送、快递送达”办理模式。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力争到2018年6月底前,实现15个工作日内获得不动产权证;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是在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面: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的行为,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机会。各级政府推进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优先采用PPP模式建设运营,优先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

三是在降低项目建设和运行成本方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支持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作为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对于建设单位拒绝以上形式缴纳保证金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园区、产业集聚区实行行政事业“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审批职能部门组织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所涉及的评估、论证、审查费用,一律由相应部门或所在地政府承担,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四是在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方面:省政府将促进民间投资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作为督查的重要内容,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依托第三方机构,每年组织开展促进民间投资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定期发布全省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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