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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

推进安全城市建设
 
到2020年,城市安全发展取得明显进展,建成一批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在深入推进示范创建的基础上,到2035年,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更加完善,安全文明程度显著提升,建成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安全发展城市。
 
源头治理:科学制定城市安全规划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严密细致制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专项规划。加强建设项目实施前的评估论证工作。

完善安全法规和标准。加强体现安全生产区域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建设,形成完善的城市安全法治体系。完善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电力设施及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的技术标准,提高安全和应急设施的标准要求。

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市路网和交通组织,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治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
 
加快重点产业安全改造升级。制定中心城区安全生产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推动城市产业结构调整,治理整顿安全生产条件落后的生产经营单位,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实施关闭。
 
防控机制:绘制四色等级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对城市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评估,建立城市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绘制“红、橙、黄、蓝”四色等级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编制城市安全风险白皮书,及时更新发布。
 
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城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加快提升在线安全监控能力。提升应急管理和救援能力。
 
加强监管:合理调整执法队伍种类和结构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城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时研究推进城市安全发展重点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任落实无空当、监督管理无盲区。
 
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推动安全生产领域内综合执法,提高城市安全监管执法实效。合理调整执法队伍种类和结构,加强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城市病”。
 
增强监管执法能力,严格规范监管执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终端、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改善现场执法、调查取证、应急处置等监管执法装备,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提高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业务素质能力。
 
强化保障:突出事故预防功能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制定完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指导目录,强化城市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力量。大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突出事故预防功能。
 
强化安全科技创新和应用。加大城市安全运行设施资金投入,积极推广先进生产工艺和安全技术,提高安全自动监测和防控能力。建立城市安全智库、知识库、案例库,健全辅助决策机制。升级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保卫设施。
 
统筹推进:工作由国务院安委会统一组织
 
城市安全发展工作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把城市安全发展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和考核的重要内容,鼓励引导社会化服务机构、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评价细则,组织第三方评价,并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复核、公示,拟定命名或撤销命名“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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