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性
责任心
高效率
科学性
全面性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源。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把就业创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力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营造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2017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面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就业形势的新变化、新挑战,强调要把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稳住就业基本盘,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要让群众普遍拥有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强调要优化创业生态环境,加大对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创业的支持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认真做好就业援助和创业帮扶,不断提高就业质量。
省政府在全面贯彻中央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立足我省实际,充分研究、反复论证,制定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政策措施
《实施意见》主要包含5方面内容:坚持就业优先,拓展新兴业态就业渠道;优化创业生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精准帮扶,促进各类群体稳定就业;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强化工作责任,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一)拓展就业渠道方面
一是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提质扩量。主要是在八大万亿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中,创造更多高质量的就业岗位,在加快服务业发展进程中扩大就业规模。
二是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小微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实施意见》提出要推动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主要是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强调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资源开放共享力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
三是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近年来“互联网+”新业态方兴未艾,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创意经济等蓬勃发展。《实施意见》提出要调整优化不适应新兴业态发展的制度和政策,为新业态发展提供试错空间,同时延续了对农村电子商务、养老、家政服务等行业的支持政策。新政策支持新业态从业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把非本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列为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合法稳定就业情形。
(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方面
一是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实施意见》支持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服务,明确了对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补贴政策。
二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把原来面向高校毕业生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对象扩大到其他重点人群,包括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三)帮扶重点群体就业方面
一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意见》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46号)紧密衔接,这次又明确了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贴纳入劳务费列支,以及推荐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同时,对毕业生就业见习、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和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政策进行了完善。
二是支持农村劳动者就业创业。《实施意见》从四个方面对深化城乡统筹就业提出了要求,分别是:探索为常住农村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鼓励农民工多渠道就业;鼓励各地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并对参与劳务协作的市场主体予以支持。
三是扶持残疾人就业。主要是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制度及有关规定,放宽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残疾人的专业要求,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四)完善就业创业服务方面
一是改革教育培训体制。加快高校示范性创业学院建设,加强毕业生就业能力培养,搭建“互联网+政校企合作”平台。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二是创新职业培训模式。开展“互联网+”培训试点,并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支持通过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补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
三是强化公共服务。突出对基层服务平台的支持,根据服务成效给予社区(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窗口)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同时进一步发挥市场作用,把社会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创业指导、新就业形态培育、就业创业调查统计、绩效评估、信息咨询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