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性
责任心
高效率
科学性
全面性
一、《通知》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通知》主要措施
(一)主要内容。《通知》主要包括以下5方面内容:
1.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货物类:26项(省级30项),工程类:无全省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省级3项),服务类:8项(省级14项)。
2.浙江省2018年度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包括全省卫生系统的部门医疗耗材,全省教育系统的教学仪器设备(不含高教仪器设备)和教学资源开发,全省武警消防部队的技术装备。
3.浙江省2018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省、市、县三级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工程类项目:省、市、县三级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4.浙江省2018年度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省、市、县三级均为100万元。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省级、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5.其他相关规定。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零星小额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系统进行采购;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实行分散采购和备案制管理;授权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中央和地方共建单位可以适用《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
(二)适用范围。全省范围内。
(三)有关期限。《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
(四)文件中术语释义。《若干意见》无新增术语,原术语参照相关规定。
三、解读责任
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