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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处在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减税降费、扩大政策优惠面、持续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有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持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多措并举降成本”和“千方百计使结构性减税力度和效应进一步显现”。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2017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这是减半征税政策范围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后的又一次提高。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本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将从中受益的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主要体现在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的提高。因此,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最大的受益群体。

三、本次政策调整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公告》第一条规定,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因此,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在内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以前年度成立的企业,在预缴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时,需要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判定的方法

根据规定,在预缴时需要判别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7年度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条件判别;2018年度及以后纳税年度,应当按照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判别。

五、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需要履行的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条和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因此,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须进行专项备案。

六、执行时间

本《公告》是贯彻落实财税〔2017〕43号文件的征管办法,其执行时间与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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