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性
责任心
高效率
科学性
全面性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商业企业和消费者的普遍欢迎。但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和公款消费、收卡受贿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国办25号文件),就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做出全面部署。文件明确要求商务部门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根据文件要求,商务部起草了《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在商务部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草案,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2012年9月21日,《管理办法》以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公布。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指导原则和内容
国办25号文件是指导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也是商务主管部门履行职能、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重要依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逐项落实国办25号文件有关实名购卡、非现金购卡、限额发行、业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确保实现反腐倡廉、防范资金风险的政策目标。为贯彻国办25号文件有关要求,《管理办法》制定了以业务流程规范、动态信息监测和预收资金存管(保证保险)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模式,重在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和服务业务的管理。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备案、发行与服务、资金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
《管理办法》明确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包括四个方面属性:一是发行主体是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见附表;不包括教育、旅游、健身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是使用限于特定范围,即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三是性质上明确其为一种预付凭证;四是形式上不限载体,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
四、备案企业范围的划分
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企业涉及行业众多,根据商务部行业管理职责,《管理办法》将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列入调整范围,并将调整的行业分类列表作为《管理办法》附件。在分类表以外的行业,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同时,为细化管理,《管理办法》将发卡企业详细划分为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四类。
五、《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备案制度
根据属地管理、分类监管的原则,《管理办法》分别明确了各类发卡企业的备案时限、备案机关、需提供的材料和备案变更等问题。对于规模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集团发卡企业,要求其提供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便备案机关对其进行风险监测;对于其他发卡企业,《管理办法》简化了其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备案的发卡企业可在发行的单用途卡上标明备案编号。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备案时由商务部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生成备案号,并纳入信息系统监管。
其他发卡企业由区级商务部门自行编号管理。
本市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备案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备案地点位于市政府行政办事大厅(六里桥西南角)三楼。
本市规模发卡企业、其他发卡企业备案在各区商务委员会,备案地点由各区商务部门自行指定。
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备案企业服务规范
《管理办法》建立了一系列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主要是针对备案企业:一是规定备案发卡企业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或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明确章程和协议中须包括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挂失、转让的方式,以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防止因约定不明确、协议不完整、持卡人不知情等,导致持卡人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根据25号文件规定,明确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七、《管理办法》规定的三项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对“实名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限额购卡制”等三项制度进行了细化。《管理办法》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实名购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八、《管理办法》中对预付资金管理的规定
为保证单用途卡预收资金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兑付风险,《管理办法》设立了备案企业资金存管制度,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旨在遏制发卡企业超发、滥发行为,降低预收资金风险。《管理办法》将规模发卡企业的存管资金比例设定为20%,该比例既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又能防止其滥用预收资金。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的资金结算和管理流程更为复杂,资金偿付风险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扩散性,因此《管理办法》适当提高了其资金存管比例,分别确定为30%和40%。考虑到预收资金已成为部分商业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管理办法》同时设定了存管资金冲抵措施,允许发卡企业以保证保险保单、等形式代替资金存管协议,从而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经营负担。需要强调的是,《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其它企业”的发卡资金存管和业务情况上报制度,也就是说,这类数量众多、规模较小的其它发卡企业,对其预收资金和业务经营情况是没有监管措施的。
九、《管理办法》中规定备案企业的业务报告的填报方法
《管理办法》着重对备案发卡企业进行过程监督,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发卡企业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
十、商务部门管理备案企业的重点内容
《管理办法》规定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职责,明确了商务主管部门对发卡企业实名登记、有效期设置、非现金购买、限额发行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举报与投诉,在违规情况下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为了提高管理效果,《管理办法》还设立了公示企业违规信息的措施,使相关利益方能及时了解企业的业务情况,从而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
十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中各部门职责的划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涉及多部门职责,相关联的法规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商务委于2016年7月13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费消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工商发〔2016〕)41号),《通知》明确了商务部门负责受理发卡企业的备案、资金存管、实名登记、非现金购买、限额发行等举报投诉。工商部门负责受理预付费消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举报投诉。此外,预付卡涉嫌非法集资和诈骗的,还涉及金融、公安等部门职责。
十二、购买预付卡的风险及处理矛盾纠纷的方法
商业企业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属于企业自主行为,企业发行预付卡要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协议。发卡企业要履行事先提示告知风险的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消费者根据单用途卡章程、协议自愿选择预付消费服务,享受权益的同时,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商业企业和消费者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处理矛盾纠纷和违约责任。
商务部门重点对备案企业实施管理,并按规定对备案企业予以社会公示,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预付消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特别是品牌、集团和规模以上企业发卡,有存管资金或保证保险,但不等于购买无风险。应备未备发卡企业、规模较小的其它发卡企业和备案后未按规定正常填报业务经营情况的备案企业,其违规发行的预付卡风险隐患更大,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要谨慎购卡,遇有预付消费纠纷,通过双方协议约定和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