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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规定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招聘原则和条件

规定了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程序要求和基本原则,即拟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政机关,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制定聘用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招聘可以采取公开招聘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公开招聘的,招聘程序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办法》详细规定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五项基本条件,明确了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的情形和六项不得招录的情形。

二、细化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待遇保障

明确了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所需经费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相关经费统筹安排,以防止以罚款养执法现象。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被聘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包括身份性质、岗位职责、权利义务、工资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等内容。

三、明确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职责权限

根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性质和工作特点,明确了其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协助预防、制止违法行为;协助开展行政检查;协助调查取证;协助执行行政执法决定以及其他授权的行政执法辅助工作。同时还规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五个方面不得单独从事的工作。

四、规范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一是要公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信息,提供可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监督。三是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岗前培训,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素质。四是应定期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除劳动关系、奖惩及岗位调整的依据。五是实行持证上岗,执法辅助人员取得辅助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辅助执法活动。

五、设定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法律责任

该办法在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待遇、管理、监督的同时,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规范、约束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为,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于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机关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收回辅助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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