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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西关于深化用海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改革势在必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将海洋作为重要领域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坚持陆海统筹,发展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

“一带一路”倡议强调打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海洋在扩大对外开放、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这些理念、构想和战略部署,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仍是重要议题。

2017年4月19-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视察时强调:“要建设好北部湾港口,打造好向海经济”“写好海上丝绸之路新篇章”。

2016年底,中央环保督察组在对广西督察反馈意见中指出,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存在认识不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生态破坏和环境质量下降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为抓住当前广西海洋事业发展的新机遇,适应新形势下海洋发展面临的重大转变,解决用海方式仍较为粗放、集约节约利用程度不高、海域资源的利用效率较为低下等问题,进行北部湾用海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势在必行。

《意见》的出台,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握中央赋予广西“三大定位”发展机遇的重大举措,也是落实国家《围填海管控办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实际行动,将进一步提高广西用海管海能力,提升生态用海水平,充分释放海的潜力,打造好向海经济,加快海洋强区建设。

四条基本原则

《意见》的基本原则有四条:一是科学规划,海陆统筹;二是综合论证,生态优先;三是节约集约,总量控制;四是创新驱动,开放合作。

《意见》要求以实现“两个建成”总体目标为引领,围绕“改革创新、开放合作、升级发展”三大主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门户枢纽、双极联动、绿色发展”四大战略,坚持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为主导,以破除沿海开放开发遇到的“瓶颈”和“症结”为任务,建立适应海洋经济发展要求的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洋事务综合管理职能,进一步推动陆海统筹、联动发展,提高岸线、海域、海岛等海洋资源的集约利用水平,加快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意见》提出,到2020年,围填海面积控制在161平方公里以内,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近岸海域水质稳中有升,“十三五”末全区海洋生产总值超过2000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超过9%。海洋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海洋开发保障能力明显改善,海洋综合管控水平显著提高,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突破。

十大改革举措

一是优化海域空间规划,形成“一本规划、一张蓝图、一个平台”,使陆域规划与海域空间规划无缝衔接,实现陆海统筹、协同发展。

二是建立自治区沿海岸线和涉海规划协调会商制度,由自治区北部湾办牵头,与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等涉海部门共同组成自治区沿海岸线和涉海规划联合协调工作组,负责对广西用海进行统筹协调。

三是建立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更好提升海域资源的价值,解决当前海域资源紧缺而用海需求不断增加、用海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

四是创新海域使用审批服务机制,不符合用海规划的坚决不批、突破海洋生态红线的坚决不批、突破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的坚决不批。项目建设确需占用红树林的,要严格专题论证,提出可行的恢复措施,并依法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用林许可。

五是建立协同护海新体制,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观测设施建设、数据采集、联合执法等方面的配合,推进一体化建设。实行近岸海域区域环境治理包干责任制。探索建立以海湾为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综合协调管理机制。

六是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探索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和生态修复制度。

七是健全保护海洋生态资源的体制机制,建立完善海洋与渔业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对各类型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区的统一指导和协调,提高保护区管理水平。

八是严格围填海指标管理,将国家下达的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根据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修订完善填海规模控制性指标,项目围填海规模根据行业类型、投资规模、建设强度等科学合理确定。

九是建立闲置用海盘活机制,定期开展全区闲置用海情况调查,建立海域使用权收回制度。

十是加强海上联合执法监察和问责机制建设,形成纵横贯通、规范有序、灵活高效的海上综合执法机制。

两个主要亮点

一是在全国首开“多规衔接”。《意见》理清了规划层级之间、规划主体之间、海域空间规划与其他涉海规划之间的关系,形成既有空间顶层设计、又有具体海域用途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使陆域规划与海域空间规划无缝衔接,实现陆海统筹发展。有条件的沿海市县可在重点开发的海域开展“多规衔接”试点工作,总结先进经验逐步推广。

二是率先建立自治区沿海岸线和涉海规划协调会商制度。由涉海部门共同组成自治区沿海岸线和涉海规划协调会商工作组,负责对全区用海进行统筹协调。由自治区政府审批的涉海规划,在上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前,应先报协调会商工作组征求意见。规划编制部门需根据协调会商工作组意见修改完善。对协调会商工作组意见有异议的,报自治区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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