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聚焦精准 突出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期脱贫攻坚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有必要对原办法和评价指标进行修订和完善,用更加准确、公正的“标尺”来衡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
《办法》将聚焦精准作为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新增‘扶贫人口减少’‘精准使用情况’指标,重点考核脱贫成效,督促各地资金安排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项目实施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
《办法》着眼于财政扶贫的新形势、新目标和新任务,构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框架体系,对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发挥“指挥棒”作用
评价结果运用是发挥绩效评价“指挥棒”作用的重要手段。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并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工作成效考核综合评价好的省份进行奖励;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省份,分东、中、西部给予差别化奖励;依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对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成效好的省份进行奖励。
《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政策要求,将整合资金使用成效纳入评价体系。在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时,要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更加贴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实际需求,进一步打破限制资金使用的束缚,突出资金精准使用的要求。
推进绩效目标管理
为保障扶贫资金的精准使用,《办法》明确要求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
考虑到脱贫攻坚期还有3年多时间,中西部省份资金规模大、项目数量多等情况,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办法》要求从2018年起,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东部6省份,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率先探索积累经验,中西部省份也要选择未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若干县开展试点,结合实际逐步推进。
全面推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先受关注。评价指标中资金使用效果占比最大,体现出绩效评价的成果导向。资金投入、资金拨付、资金监管等指标设置有利于引导各地加大投入、规范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和使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