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的政策解读
认识和理解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
分析判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使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统一、协调推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维护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保障。
坚持问题导向,以改革创新精神健全反腐败体制机制。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也是创新的前奏。党中央聚焦当前反腐败力量分散、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等突出问题,将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首先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设立监察委员会,整合各相关力量,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党和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奠定坚实基础。
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与时俱进制定国家监察法,把改革成果固化为法律制度。制定国家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和谈话、讯问、搜查、留置等12项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将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在国家监察法中对监察权行使的方式方法、审批程序、时限要求等作出严格限制,使权力运行更加公开透明;形成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有利于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
强化自我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十九大对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战略部署,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一刻不松、一步不退的强烈信号。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就是受到权力腐蚀、脱离人民群众,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强化自我监督。在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的情况下,通过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监察对象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使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必将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探索出一条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
总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具体体现,必将成为新时代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重要内容和创新亮点。
理解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意义。
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对健全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体系、完善国家监督体系、提升党和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形势决定任务。1993年,我们党作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的判断。党中央依据当时形势,决定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由中央纪委行使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实践历史充分证明,合署办公的决策是英明正确的。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反腐败不能“九龙治水”,必须把拳头攥起来。这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根本目的就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汇聚反腐败斗争强大合力。
通过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能够有效破解反腐败体制机制不畅、资源力量分散的困境。一是反腐败决策指挥体系更加集中统一。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在党委的统一决策、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既实现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察,又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关键少数”的监督,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二是反腐败资源力量更加集中统一。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预防职务犯罪机构和人员,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反腐败的工作力量更加集中、配置更加合理,实现“1+1>2”。三是反腐败手段措施更加集中统一。把纪委执纪审查实践中运用的手段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查措施结合起来,使监察手段更加丰富、多元,为惩治腐败提供重要保障。
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构建起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必将巩固发展已经形成的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进一步赢得党心民心,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的产生。
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中,监察委员会主任由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均由纪委副书记兼任,委员主要由纪委常委兼任。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