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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解读

  《水十条》对工业集聚区这项硬任务给出了明确的时间点和严厉的处罚措施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工业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但我国工业结构偏重、企业数量多且分步密集、排放基数大等情况仍将长期存在,工业污染危害大,一旦出事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国际上的重大环境公害事件,无一例外都是工业污染造成的。因此,工业污染防治仍是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容不得半点松懈。
 
  工业集聚区的水污染防治,又是工业污染防治的薄弱环节,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更是突出短板。目前,各地正大力推动城市主建成区等区域内重污染企业搬迁入园,工业集聚区已成为我国工业发展的主要形态。工业集聚区污水成分复杂,污染因子多,如得不到有效处理,将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因此,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进行自动实时监控是底线要求,极端重要,做不到的要严肃处理。
 
  《水十条》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的情况
 
  自2016年始,环保部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一道,全力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落实《水十条》相关任务并取得积极进展。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等地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共378家,均已完成“水十条”相关任务。对于逾期未完成任务的河北省少数工业集聚区,我们几个部门联合实施了限批,河北省也高度重视,积极整改。目前省政府已撤销了1家省级园区,被限批园区大多于今年年底前整改到位。
 
  距离2017年底还有一个月时间,全国完成任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今年我们继续大力推动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工作。8至10月,我们联合相关部委对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南、湖北、江西、安徽、贵州、云南、宁夏、甘肃等地区进行专项督导。根据各省上报的调度数据,截至2017年11月底,全国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共2403家,有342家未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449家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完成率分别为86%和81%。在调度督导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是各地任务完成情况不平衡。总体看,东部地区较快,大多数省份已完成任务。中西部地区相对滞后,云南、新疆、甘肃、山西、湖南等地厘完成目标仍有不少距离,个别地区严重滞后。
 
  二是仍有些地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绝大部分省高度重视,由省级领导挂帅,组建专项工作组,协调各部门倒排时间表,采取强有力措施推进。如安徽省有关领导表示,工业园区如完不成任务,不用国家处理,省里将主动限批和摘牌;湖北采取约谈、挂牌督办等手段推进;湖南环保、发改等部门联手,限批年底肯定完不成任务的园区。但也有些地区重视不够,基础工作不扎实,信息填报不规范、不准确、错漏多,还有少数地方仍以没有经费、园区没有多少企业为由,未采取果断措施。
 
  三是一些地方政策把握仍不到位。一些地方和园区仍未建立起“底线”思维,认为目前园内企业不涉水,或者企业都是“零排放”,没必要建污水处理设施;一些地方重厂轻网,个别地方甚至污水处理厂早已建成,但因管网迟迟未建成而“晒太阳”;还有地方为完成硬任务,不管三七二十一,园区工业废水一律要求附近城镇污水处理厂来承接,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缺乏清醒的认识。
 
  各地非常关注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工业集聚区进行的认定和处理
 
  对于《水十条》规定的各项硬任务都必须不折不扣的落实,考核认定工作也同样如此,不打折扣,谁打折扣甚至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就要严肃追责。我们每月都对工业集聚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调度,12月后将按周调度,各地一定要积极配合。下一步,为配合《水十条》考核,把这项硬任务做得更扎实,我们将调度建立每个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的水污染防治档案。对于档案不完整等不符合要求的,我们将重点抽查核实,档案齐备符合要求的,原则上认可地方上报结果,同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举报。认定及后续处理的要点,在之前培训、督导以及与各地日常沟通交流中都作了介绍,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2017年底前,全国所有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都必须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的管网,都应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可以在园区内建设污水处理厂,也可以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
 
  二是关于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问题。允许工业园区依托附近城镇污水处理厂,但前提是能够处理、不留隐患。我们反对不做工作、不负责任、“一托了事”的做法。必须确保园内企业废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能够有效处理的,绝不允许无法处理的污染物“穿厂而过”,也绝不能给城镇污水处理厂造成冲击。目前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地方要立即仔细排查,存在问题的要立即整改,整改到位才算完成硬任务,否则不算。切不可为了“过关”,给今后埋下隐患。
 
  三是关于一些地方反映园区内就没有企业,或者没有涉水企业、企业“零排放”,是否就不用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应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督导过程中我们确实碰到过园区内没有一家企业的情况,而且园区处于生态敏感脆弱的山区。这些园区很多是十几年前就批复设立,但到目前一家企业都没有,或者只有寥寥数家企业,规模都很小,我们建议当地党委政府重新审视这类园区存在的必要性,采取优化调整措施,该摘牌的果断摘牌;对于所谓的园区没有涉水企业的情况,要认真排查,特别是对“零排放”问题必须“较真”,坚决查处打着“零排放”幌子行偷排漏排之实的企业违法行为。不管什么理由,没有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都属未完成任务,在设施建成之前,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同时,处理设施建设也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可以采取分阶段、模块化建设的思路,避免闲置浪费。
 
  四是关于处理。《水十条》的处理规定是明确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水十条》各项任务落实的责任主体,应主动采取措施,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工业集聚区首先进行限批,暂停审批和核准有关建设项目;对于其中存在突出问题,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按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将有关处理情况向我部及相关部门报告。对于地方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处理的,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限批,并商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撤销其园区资格。
 
  2017年硬任务完成后,下一步的行动计划
 
  完成《水十条》2017年的硬任务,只是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的底线要求。这些底线要求的达到绝不意味着工作到此为止。这只是开端,今后更重要的是确保建成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管网能够正常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原则上,园内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纳尽纳,杜绝偷排、漏排等情况发生。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强化对各地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同时,推动并逐步形成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一园一档”,并实现信息化,动态更新数据。指导支持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切实发挥好主体责任,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园区水污染治理策略。在“一园一档”基础上,形成“一园一策”,让园区污水处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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